實習記者廖大鈞/桃園報導
Q:雇主依照一例一休之規定,要求勞工一週工作5天,但每個工作天之工作時間為:上午10時至下午10時,中間休息時間1小時,請問是否合理?
A:依勞基法第30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案例中,勞工上班時間為10:00~22:00,扣除中間休息時間1小時,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外,另有3小時延長工時(即加班)。一個月工作日數為20日,則一個月延長工時將達60小時。
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加上延長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且一個月之延長工時間合計不得超過46小時。另外,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亦不得超過54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因此案例中雇主要求每月延長工時60小時,已有違反勞基法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