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不動產,宗教團體可在113年6月12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辦理更名登記。未辦理寺廟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的不動產為耕地,或購買(受贈)之不動產未辦理移轉登記之情形,得為限制登記並註明權利歸屬審認之宗教團體。
推動本條例立法的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表示,寺廟、教會等宗教團體的財產是來自教友、信徒及社會大眾等公眾捐助集資,具有相當公益性。
宗教團體早期購置或受贈的不動產,常因尚未立案成為法人或無法登記在其名下,則以自然人名義進行借名登記。但在借名登記人過世後,因與繼承人產生認知落差,財產所有權歸屬糾紛層出不窮。推動制定本條例以避免宗教團體之不動產落入私有。
而鄭天財Sra Kacaw強調本次立法仍尚有未臻完備之處,綜觀條例立法目的即是為返還宗教團體原屬其不動產,本條例第六條除了規定宗教團體應檢附「契約書、公(認)證書或其他足資認定不動產為宗教團體實質所有之文件或資料」,還要求須檢附「借名登記人或其全體繼承人同意書」,明顯增加辦理更名登記的難度。
鄭天財Sra Kacaw指出,宗教團體土地登記在代表人,其代表人變更進而移轉宗教團體之財產登記予新代表人之情事,實質上並非買賣亦非贈與受讓,卻仍遭課徵土地增值稅、贈與稅等稅目,難謂合理,基此提案「若宗教團體土地登記在代表人,代表人於交接時,同時能辦理土地更名登記,避免因賦稅而導致宗教團體運作問題」,很遺憾並未獲內政部及執政黨立委的支持致未通過。
鄭天財Sra Kacaw指出,原住民保留地與耕地同為法規禁止登記之土地,兩者應採相同處理原則,採限制登記以避免借名登記人或繼承人予以出售或設定抵押,該提案最終亦未入法。
鄭天財Sra Kacaw深感遺憾上開提案未能周全立法,並擔憂該條例恐難以通盤實質解決宗教團體不動產落入私有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