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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跑》參選人開始繫掛競選布條|新城鄉公所《警告》

《偷跑》參選人開始繫掛競選布條|新城鄉公所《警告》

111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即將在年底舉行,近期在新城鄉轄內已發現有擬參選人開始繫掛競選布條,多次遭到民眾向新城鄉公所及環保局檢舉陳情,競選旗幟與布條依法以選舉職務之區分有繫掛期程相關規定,選舉及罷免活動之廣告物部分係屬「選舉罷免法」第40條公務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規定之第2項中,縣(市)議員為投票日前十日。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因民眾陳情,經調查後,當事人於花蓮縣新城鄉台九線181公里處繫掛廣告布條,確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定給予裁處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於111年7月25日寄發公文(發文字號:花環查字第1110027245號)通知當事人相關罰則,並請受文者於7日內提出陳述書,如未於期限提出陳述書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副本則寄發權責管理單位即新城鄉公所與環境保護局稽查科。

新城鄉公所依花蓮縣環保局來文及民眾陳情之現況,於111年7月29日寄發公文(發文字號:新鄉清字第1110012633號)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於新城鄉轄內指定清除地區隨意懸掛廣告布條,違反「廢棄物清理辦法」一案之相關罰則,請於111年8月7日前清除完畢並回覆公所,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將按日連續處罰,請後續常態維護管理避免再次受罰。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定給予裁處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案如裁處錯誤或對象錯誤,請於文到7日內提出陳述意見書及相關舉證資料供本所審查;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屆時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即逕依「廢棄物管理法」告發。

新城鄉公所再次提醒所有擬參候選人,在公務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以外或指定清除地區隨意懸掛廣告布條、旗幟都有可能觸法,按「廢棄物管理法」第2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得依同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且未於期限內改善得連續處罰,還請所有擬參候選人自重,遵守「廢棄物清理辦法」,切勿影響街景市容,甚至遮擋視線影響鄉親用路安全。新城鄉公所依法行政,遵照相關法令執行公務,皆符合法律及行政程序,也呼籲所有擬參候選人恪守法令,切勿以身試法挑戰公權力,更勿因選舉活動而影響人民生活環境及社會祥和,還給鄉親宜居的幸福好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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