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議會11/7日於議會三樓大會議室召開「議場秩序爭議說明記者會」,針對第20屆第二次定期大會一讀會的議場秩序爭議,後續引發國民黨團、國民黨花蓮縣黨部、縣議員笛布斯.顗賚個人臉書紛紛圍勦花蓮縣議會,其攻擊和謾罵,以及錯誤法理連結,造成社會大眾的錯解,已嚴重傷害議會名聲及形象,議會秘書長陳德惠、議事組主任潭進成、法制室主任余玉琳及議會主管,親上記者會對外進行聲明。議員笛布斯.顗賚在臉書回應如下:
- 縣議會指控本人:
(1)不當引用議場內影音。
(2)對議會無監督權。
法制室進一步補充縣府一級主管才是質詢對象,議員不應質詢並干擾議會行政人員陳述。
法制主任進一步以個人感受表達遭受職場霸凌之委屈。 - 針對不當引用議場內影音部分:
議場內影音依法公開(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25條、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2條),議員本人發言影音得攜出會外(錄音、錄影管理規則第3條)。
本人引用自己發言影音,且無任何花接木行為,敢問議會指稱本人「不當引用影音」依據何來? - 對議會無監督權、對議會行政人員無質詢權:
議會與法制室的回答,#翻譯過來就是主張議會不受監督。
民主憲政採權力分立原則,沒有一種權力不受制衡,預防養出獨裁怪獸是民主永遠要面對的課題。
議會自律的界限以重大明顯瑕疵檢視,不能將一切問題都包裝成議事程序事項,閃躲責任。
本會程序委員設置辦法第四條明白記載程序委員會的職責可分為兩類:
一是 #決定議程(哪天審、審多久、有相關的提案要不要合併)
一是 #形式審查提案(屬於議會職權嗎?提案流程有跑完嗎?),
敢問本會議事規則、#程序委員設置辦法哪一條寫了可以由程序委員會包裹退回提案?
無依據下就將提案包裹退回,#絕對是重大明顯的瑕疵。
再來談議員可不可以對法制主任詢問,既然法制主任要提議會自律,就來談談自律問題,請問議員作為議會一份子,提出自我檢討的訴求,有抵觸自律問題嗎?若您認為沒有回答的義務,何以在議場上不表明無義務拒絕答詢?
我從法的觀點來討論,程序委員會決定包裹退回提案,屬於議會的重大問題或事件,我詢問的對象該是主席,主席也負有回答的任務,在你自願為主席回答時,#我就曾強調不要陷主席於不義; 我打斷你發言是要請你果決的告訴花蓮人:
程序合法就送審。
4.針對職場霸凌問題
職場霸凌尚無法律定義,有法院判決認為,應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利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的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
所以要件必須有濫用權利
實施持續性的冒犯
造成精神上侵害
10月30日 我就事論事,認為程序委員會不應也無權包裹退回提案,
一非針對法制主任個人,
二無濫用權利,
更屬單一事件,若定性為職場霸凌,應純屬主觀感受問題。
5.最後,就像張峻議長11月1日臉書發文強調不要讓焦點轉移,我願意向法制主任,就10月30日當天我沒讓你做出完整陳述這件事,並且讓你主觀上感受冒犯一事,覺得不舒服一事,向妳個人的感受不舒服表達歉意。
但是, 我希望讓焦點重新回到提案可否包裹退回?
正視「程序合法就送審」與「程序委員會審議過就審議過,現在是怎樣」的對決!
我站在為堅守縣民權益的立場上
希望所有的民意代表,都應該依法論法,都不應該為反對而反對。
換腎快8年今天是兩個月回診一次的時間
本來就是依照職權就事論事,我在花蓮縣議會服務了17年,每天都戰戰兢兢為民服務,如今我被主席提醒說話不要太大,又被議會公務員說我霸凌,不讓她講話,這些都是誤會!
我是小辣椒 ,講話怎麼會小聲?
主任,我今天知道你開記者會,我非常難過,這麼多個年頭,難道您還不曉得我的為人嗎?!
如果主席要我小聲,我試試看,以後辣椒少放一點,以後面對主任,我一丁點辣椒都不會放,也希望您以後能夠大聲確實的回答法律問題,千萬不要再用:我覺得……我認為……我想……這種不精確的形容詞。
法,白紙黑字,絕對沒有模糊的空間,也沒有任意解釋的權力。
醫生交代要維持好身體的狀態生活平平淡淡最好
菩提本無樹
明鏡亦非台
本來無一物
何處惹塵埃
沒有人需為堅持正義與良心而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