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媒體報導民進黨對於財劃法的修正, 國民黨花蓮縣部提出反駁及看法表示,民進黨至少有六處法規謬誤和邏輯錯誤,問題主要集中在推論過度簡化、缺乏法規依據,以及忽略財政分配調整後應建立的監督和效率提升機制。
國民黨花蓮縣黨部主委盧新榮表示,在法規謬誤方面有下列幾點,第一,「中央災害準備金及各部會預算會刪減」的假設,謬誤點是財劃法修訂後的地方財政分配並不直接決定中央是否刪減災害準備金或部會預算,這涉及中央財政預算編列的整體規劃,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即使中央稅收分配比例改變,災害準備金屬於法定編列支出,是否刪減應由中央政府的預算編列決定,而非直接與地方多分配的稅收掛鉤。
至於「鄉鎮無法取得計畫補助」的推論謬誤點是,財劃法增加縣市收入,並未明文排除中央對地方的專案補助資格,這種說法缺乏法規支持。地方政府的專案補助需求仍可向中央申請,中央是否核准取決於計畫的具體內容與法規依據。
盧新榮主委指出,「地方預算增加會導致滿意度下降」的推論邏輯錯誤,錯誤點是地方預算增加是否提高滿意度,取決於執行力和施政品質,無法以預算增加本身直接推論滿意度下降。滿意度是多因性結果,預算分配僅是其中一環,需考量執行效能、透明度及政策成果。
「中央預算不足等同於救災經費被排擠」的假設錯誤點是,中央預算的不足是否影響救災經費,需要具體的財務報表及支出優先順序支持。救災經費多屬法定支出,若預算被排擠,應有更具體的證據說明優先級被其他支出取代。
對於「國民黨稱中央仍有九千億可用」的批評,錯誤點是批評國民黨誤導數字,但未提供具體證據證明九千億的說法錯誤,缺乏實據。若認為九千億是錯誤數字,應檢視並提供具體財政數據進行反駁,而非單純指責為「錯誤言論」。
盧新榮認為,「地方挖走一兆元會導致中央財政崩潰」是過度推論,錯誤點是地方財政增加是否挖空中央,應以財政總體規劃和支出效率為依據,而非單純用分配比例作推論。地方分得較多稅收,理論上減輕中央分擔地方建設負擔,應探討中央如何優化剩餘資源分配。
其他邏輯矛盾包括:「花蓮縣政府執行力不足」與「增加財政收入是否合理」的矛盾,矛盾點是批評縣府執行力不足,卻對地方增加財政收入持懷疑態度,未討論如何提升執行力,似乎在迴避問題的核心。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目的應是提升治理能力,關鍵在於如何建立監督機制,而非一味批評執行力不足。
至於「地方只能看得到吃不到」的雙重否定,矛盾點是,既然地方政府多分配到一百六十億,卻聲稱鄉鎮看得到吃不到,應具體說明中央或縣府如何限制這些經費的使用。若鄉鎮無法實際使用新分配的經費,應探討分配機制是否合理,而非單純指責「主政者只做喜歡的事」。
另外,對於民進黨花蓮縣黨部二十八日發布的新聞稿,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表示,存在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歷史事實未完全證明(如國民黨是否從未考慮修財劃法)。第二,將經濟表現直接歸因於政黨執政,忽略其他變因。第三,對特定事件的責任劃分(如馥邑京華大樓拆除案)過於片面。第四,財政政策的單一邏輯可能欠缺全面性。第五,未能具體舉例財政劃分法修法如何損及偏鄉利益。
對於「國民黨過去完全執政五十年卻未修法,並影射國庫通黨庫」的說法,國民黨花蓮縣部表示,國民黨是否「從未考慮修法」需要具體歷史紀錄支持。財政劃分法修法屬於政策過程,不能簡單以未修法解讀為故意不作為。至於國庫通黨庫是歷史議題,應有事實基礎支持此論點,否則容易構成邏輯推斷過度。
對於民進黨所謂:「稅收超徵歸因於民進黨的經濟政策,與國民黨無關」之說法;謬誤是稅收超徵是多重因素影響的結果,包括全球經濟環境、國內政策執行與稅制設計等,直接將超徵歸因於民進黨的努力,可能忽略了其他因素的貢獻。若國民黨執政時期出現財政短收,也可能與當時全球經濟環境相關,將責任簡單歸咎於執政能力並不完全符合邏輯。
至於「馥邑京華大樓拆除案指央已補助經費,地方政府無能執行」之議題,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認為,該案執行困難的原因可能涉及人力不足、地方財政問題或行政程序阻礙。單純指責地方政府無能,可能忽略其他因素,是否完全屬於地方政府責任,需參照中央與地方的職權劃分與相關法規,缺乏具體細節支撐該論點。
至於「民進黨的執政能力「遠勝國民黨」,並將經濟表現好壞歸因於政黨」之說,謬誤的是政黨執政能力的比較應基於具體數據支持,過於籠統的判斷難以成立。經濟發展和稅收增加受多重變數影響(如國際貿易、產業結構變化),不能簡單歸因於政黨執政。
對於「稅收超徵應存起來以備緊急災害應變」的說法,國民黨花蓮縣黨部認為,將稅收存起來作為唯一應對經濟不景氣或重大災害的方法,忽視了稅收運用的多樣性,例如投資基礎建設促進經濟發展或改善社會福利。稅收分配的優先順序需考慮國家整體財務規劃,僅強調存錢可能與財政運用效率矛盾。
至於「《財政劃分法》應促進全國均衡發展,不應犧牲偏鄉利益」,謬誤的是,是否「犧牲偏鄉利益」需具體說明修法條文中的分配機制,未有具體數據支持,則構成不完全之論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