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映姿|完成刑法修法,新任苗栗地檢署檢察長,及時修法跨界交流-建構社會安全網的安定力量!

文:陳子堅
特派員黃義雄/苗栗報導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林映姿,新任苗栗地檢署檢察長,她是國內為因應深偽技術犯罪行為,研擬遏止散布性私密及深偽性影像之刑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跨部會整合相關議題後,提立法院審議,落實行政院終止數位性暴力之政策。
將違法企業主送進監牢
林映姿早年曾偵辦台中明舫國際逃漏稅案,一〇二年四月終審定讞。她成為中華民國,第一位偵辦企業因利用境外公司,接單、作帳、股東分紅,違反商業會計法,而將企業主送進監牢的檢察官。
林映姿是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司法官訓練所第卅七期結業,曾任彰化、苗栗、台中地檢署檢察官,彰化、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調法務部辦事主任檢察官、高檢署檢察官、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講座、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師、國際婦女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理事 ,去年回任一審,於北檢負責偵查重大案件。
獲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
林映姿曾參與研擬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監護處分、保安處分執行法、暫行安置、遏止散布性私密及深偽性影像、毒酒駕等有關刑法及刑事特別法等多項重大法案,亦曾獲一〇三年法務部模範公務人員、 一一一年考試院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是法務部重點栽培對象。
林映姿在法務部三年調辦事主任檢察官期間,完成刑法十一次草擬修法,獲頒考試院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我國刑法是民國廿四年施行,至今歷經五十次修法,其中的十一次修法集中
在這三年期間,皆是出自林映姿檢察官之手。
鳴琴無枉曲執法有清聲
林映姿表示,她在調部辦事期間,能夠參與刑法高達五分之一比率的修法,感到非常光榮,這也驗證刑法俢法與時俱進,快速回應社會變遷,修補傷害,讓社會更安定。她期許自己身為檢察官必須做到「鳴琴無枉曲,執法有清聲」。
林映姿在法務部任職期間,參與修正刑法包括:增訂性侵害私密影像罪、修正刑法監護處分及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國家安全法二審管轄、修正刑法假釋撤銷制度、修正刑法毒酒駕及肇事逃逸罪、修正刑法妨害公務罪、修正刑法妨害社會秩序罪、修正刑法妨害家庭罪、修正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遏止 N 號房事件發生等。
站在司法正義的最前線
林映姿擔任高檢署檢察官期間,獲選為考試院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主辦單位介紹她是 「及時修法、跨界交流-建構社會安全網的安定力量」。林映姿自八十八年分發至彰化地檢署擔任檢察官起,總是保持著工作熱忱,戮力以赴,站在司法正義的最前線。
她長期在基層檢察官職務上,看著被害人及家屬的苦痛、悲傷,為了能稍稍撫平他們的傷痛,給予一點點慰藉,林映姿偵辦每一件犯罪案件時,均秉持實踐司法正義、為被害人發聲及保障被告基本人權的理念,以心思細膩的特長及勇敢果決的偵查決策,盡全力完成偵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推動反滲透法順利施行
林映姿在台中地檢署擔任主任檢察官期間,也為被害人保護與更生保護的工作盡心盡力,展現司法溫暖、柔性的一面。一〇八年八月林映姿借調至法務部檢察司辦事,研擬多項重大刑事法案,例如參與反滲透法立法,並以偵辦共諜案的實務經驗,講授反滲透法的規範與實務,推動反滲透法順利施行,同時建立國安案件二審管轄、專庭審理制度,以及邀請國安相關機關首長,建立國安團隊模式,凝聚國安 案件共識,提升維護國安能量。又為因應深偽技術犯罪行為,研擬遏止散布性私密及深偽性影像之刑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跨部會整合相關議題後,提立法院審議,落實行政院終止數位性暴力之政策。
建構完善之社會安全網
因借調法務部辦事,林映姿與親人分隔台中、台北兩地,為了兼顧家庭與工作,必須利用假日返回台中,善盡親職的角色,其中辛勞不為人而知。 一〇九年嘉義火車殺警案引發輿論譁然,為迅速回應社會對於監護處分制度的期待,林檢察官不眠不休,廣泛蒐集學者專家意見及外國立法例,於兩日內完成刑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建構監護處分制度。
而後為使制度的執行周全,蒐集檢醫、法界及人權團體等各方專家意見,配合完成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更與司法院多次溝通協商,合作增訂刑事訴訟法的暫行安置制度,為國家建構完善之社會安全網,保障精神障礙者權益。
深偽技術淪為犯罪工具
主辦單位強調,未來,林映姿將持續以實踐司法正義、關懷同理的工作理念,建立與時俱進的刑事制度,並展現檢察官的公益角色,期望達到法治國的目標,讓台灣更先進、人民生活更安全。
為保護個人隱私,防範深偽技術淪為犯罪工具, 林映姿在法務部服務期間完成刑法修正草案,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等,最重可處七年徒刑。
林映姿指出,增訂散布性私密影音罪,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例如情侶間同意拍攝影片,但並不代表同意散布,散布者就會構成此罪;此外,要留意的是,在 LINE 群組若收到性私密影片,進行散布(轉傳)也會構成此罪。
增訂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
林映姿表示,增訂製作或散布他人不實性影音罪,利用深偽等技術,製作不實的性影片,或散布、播送、交付或以他法供人觀覽,最重可處五年徒刑,若是意圖營利,最重可處七年徒刑。例如,把藝人、名人的頭部接在 A 片女優身上,並進行散布並做商業營利,就可能被重判七年徒刑。
林映姿提及,深偽技術運用,其實是有合法用途的,例如電影玩命關頭,因保羅沃克突然去世,劇組後來找來保羅沃克家人完成其戲分,並透過合成等技術,才完成這部電影。換句話說,必須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才會構成犯罪而面臨刑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