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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地檢署偵查終結竹北虐童案   針對被告葉姓教練等3人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記者鄧宜/新竹報導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陳芊伃指揮新竹縣竹北警分局偵辦某竹北健身房負責人及教練葉○皓、葉○爾、鍾○陞等人涉嫌於民國113年8至10月間,對未滿12歲之兒童A1、A2犯傷害、強制、剝奪行動自由等案件。經偵查後,依法對被告葉○皓、葉○爾、鍾○陞等人提起公訴,並於114年2月5日移請法院審理。

新竹地檢署表示,偵查結果:

一、 對被告葉○皓、葉○爾、鍾○陞依法提起公訴。

二、 主要涉犯罪名: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嫌。

(三)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第302條之1第1項第1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三人以上共同剝奪行動自由罪嫌。

新竹地檢署指出,被告葉○皓、葉○爾、鍾○陞與B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均為同事關係,B2因工作繁忙遂於民國113年8月起,委由葉○皓、葉○爾協助照顧其子女A1、A2。詎渠等竟共同或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 葉○皓、葉○爾共犯部分:

(一) 葉○皓、葉○爾於113年8月至10月間,多次假借管教之名,命令A1、A2罰站、暴力毆打或要求A1、A2以雙手撐地、雙腿伸直、腳趾撐在階梯或地板上之平板支撐方式,反覆虐待、折磨被害人A1、A2;葉○皓並將上開施暴過程拍攝傳送他人觀覽,以此方式凌虐被害人。

(二) 葉○皓、葉○爾於113年10月初某日清晨,在葉○皓居所附近道路,由葉○爾將A1單獨放置在路邊後,再由葉○皓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葉○爾、A2駛離,迫使A1追趕車輛,A1為追逐車輛,於過程中抓握門把而慘遭車輛拖行,因而受有右陰囊挫傷併瘀青、雙膝及雙足多處挫擦傷併傷口感染等傷害。

二、 葉○皓、葉○爾、鍾○陞共犯部分:

葉○皓、葉○爾、鍾○陞均能預見若將兒童綑綁可能導致兒童於掙扎過程中受傷,仍於113年9月下旬某日夜間,先由葉○爾購買童軍繩,再由鍾○陞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葉○皓、葉○爾、A1、A2前往新竹縣新埔鎮某山區後,由葉○皓、葉○爾以上開童軍繩將A2綑綁於樹上並毆打,以此方式限制A2之行動自由,並導致A2因而受有脖子紅腫之傷勢。葉○皓另以徒手毆打A1腹部,致A1之左胸壁受有瘀傷等傷害。

新竹地檢署強調:

被告葉○皓、葉○爾明知被害人均為未滿六歲之兒童,理應善盡照顧責任,卻在短短兩個月內,以管教為名,行殘虐之實,對幼童施加多次傷害與剝奪自由之行為,顯非基於教育管束之目的,而係以孩童為洩憤取樂工具,手段殘忍、情節惡劣,令人髮指。

葉○皓甚至拍攝虐童施暴畫面並傳送他人觀覽,更與葉○爾對孩童共同灌輸錯誤觀念,使兩名無辜幼童誤認自身遭受暴力對待是應有懲罰。二人屢經親友勸阻仍未悔改,反變本加厲,毫無悔意,顯見其對法治觀念淡薄,漠視他人法益!

葉○皓為掩飾罪行,不僅欺瞞被害人父母B1、B2,謊稱孩子傷勢係因跌倒或被狗咬傷,甚至刻意刪除手機內相關證據,阻礙偵查,並以各種手段讓被害人無法正常上學或與B2見面,惡性重大,行徑卑劣,顯然早有預謀,絕非一時衝動所致。

案發後,被害人對創傷相關事物表現出強烈恐懼、焦慮不安,甚至頻繁做惡夢,身心創傷嚴重,影響被害人2人之身體健康及生活品質,更對於兒童身心健全發展危害甚鉅。葉○皓雖然表面上坦承犯行,卻對細節避重就輕,甚至推卸責任於葉○爾,無任何悔改之意,難認有自省之心。渠等行為不僅嚴重侵害兒童權益,徵其等所為惡性重大,實均不宜輕縱!

新竹地檢署綜上所,本案涉及對幼童持續施暴與精神虐待,手法殘忍,是建請法院對於被告葉○皓、葉○爾予以從重量刑,以儆效尤,併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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