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回顧(2026.02.19.)鯉魚潭4人座天鵝船翻覆|ㄧ家三代5人落水,有穿救生衣,9歲男童困在艙底溺斃!
當湖面看似平靜,制度卻可能暗流洶湧。
鯉魚潭長年被視為花蓮的觀光門面與親子遊憩場域,但一場翻覆事故,讓我們不得不面對一個問題:
這真的是單一操作失誤,還是長期管理缺位的結果?
如果風險早已存在卻未被制度化處理,那麼悲劇發生的那一刻,其實早在多年前就已埋下伏筆。
【投書】鯉魚潭不分流,是誰的責任?
文/謝家豪(花蓮縣民)
鯉魚潭發生天鵝船翻覆悲劇後,社會在追問事故原因。但真正該被嚴肅檢視的,是政府多年來對水域管理的消極與怠惰。
在同一片水域中,長期允許高速動力快艇與慢速浮具(天鵝船、SUP、獨木舟)混合使用,卻未建立明確分區制度與有效限速規範。這不是技術困難,而是行政選擇。
速度差混行本就是高風險結構。
陸地上我們懂得快慢車分流,水面上卻任由不同動能的船隻交錯穿梭。當風險早已存在,卻沒有制度回應,那就不再只是「意外」,而是「可預見卻未被管理的危險」。
國際上早有成熟範例——
澳洲維多利亞州透過法規劃設無波浪區與動力船專區;
美國各州普遍設有 No Wake Zone(無浪區)與限速水域。
別人做得到,花蓮為何做不到?
鯉魚潭面積超過百公頃,完全具備空間分區條件。
若多年未規劃、未公告、未落實巡查,那責任不在遊客,也不在單一業者,而在主管機關。
政府不能只在事故發生後才緊急會勘、喊口號。
真正的責任,是在悲劇之前建立制度。
水面不畫線,是管理者選擇不畫線。而每一次選擇,都可能成為下一次風險的起點。
一場事故,揭開的不只是水面波紋,而是「制度是否到位」的檢驗。
當公共水域同時承載觀光、娛樂與動力活動,管理責任便不只是口號,而是法律明文賦予的義務。若法規工具早已存在,卻未被善用,那麼問題就不在「無法可管」,而在是否願意依法治理。
以法為本|建立鯉魚潭水域分區與限速制度
鯉魚潭水域目前未明確劃分高速動力船與慢速浮具活動範圍,亦缺乏清楚的航速與無浪區規範。此種「速度差混行」狀態,在風險管理上屬於高危險配置。
事實上,我國法規並非無據可循。
依據:
1.《發展觀光條例》
地方政府對轄內觀光遊憩區具有管理與安全維護責任。
2.《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得依水域條件公告活動範圍、限制活動種類及訂定安全管理措施。
3.《船舶法》與相關航行規則
規定船舶應保持安全速度,避免對其他船舶或人員造成危害。
換言之,地方政府依法本可:
1.公告水域分區(動力船專區、無動力浮具專區)
2.劃設 No Wake Zone(低速無浪區)
3.訂定最高航速
4.明定安全距離
5.建立巡查與裁罰機制
國際案例亦可為參考:
澳洲維多利亞州《Vessel Operating and Zoning Rules》明確劃設無波浪區與動力船分區。
美國多州普遍設立 No Wake Zone 及 Slow Speed Zone,以降低尾浪與碰撞風險。
鯉魚潭面積逾百公頃,具備劃設環狀動力船航道與中央慢速專區的空間條件。技術上可行,法律上有依據,缺的只是政策決心。
水域交通管理應比照陸域交通原則,以分流與限速降低風險。
建立制度,不僅是回應事故,更是履行法定安全義務。
真正成熟的觀光治理,必須建立在明確規範與可執行的管理架構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