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謝家豪(玉里鎮民)
花蓮縣光復鄉馬太鞍溪堰塞湖洪災造成重大傷亡,花蓮地檢署2026年3月偵結,將光復鄉長林清水等3人,以涉嫌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過失致死等罪提起公訴,並對林清水求刑10年。
這起案件給所有地方首長一個重要警訊:
防災責任不是「有公告」就算完成,而是應採取的措施,有沒有真正落實到現場。
重新檢視近日發生的玉長便道死亡事故。
玉里鎮公所稱8月23日晚間7時啟動預防性封路,但黃姓保全卻在24日清晨騎車進入便道,之後墜溪失聯,最終尋獲遺體。
問題因此非常清楚:
晚上7點「宣布封路」,究竟幾點「真正封起來」?
兩端柵欄何時關閉?誰到場執行?有沒有拒馬、封鎖線或警力管制?完成封路後,有沒有照片及回報紀錄?
這些才是責任認定的關鍵。
光復案與玉長便道案的災害類型、規模及法定職責並不完全相同,當然不能因為林清水遭起訴,就直接認定玉里鎮公所相關人員也構成犯罪。
但是,兩案卻有一個共同的核心問題:
當政府已經知道危險,也決定採取防災措施,負有職責的人究竟有沒有把措施真正執行完成?
是否涉及《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或過失致死,應由檢警依證據及因果關係調查認定;但如今已經失去一條生命,玉里鎮公所不能只拿「晚上7點已宣布封路」作為答案。
光復案已經提醒我們:
公告只是行政程序,真正保護人民生命的,是現場執行。
因此,玉長便道事件最需要追問的,不是「有沒有公告」,而是:
從23日晚間7點宣布封路,到24日清晨事故發生,這近10個小時裡,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一紙「已封路」的公告擋不住洪水。
真正關上的柵欄,才可能擋下一條原本不必失去的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