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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謝家豪(玉里鎮民)
花蓮縣玉里鎮民代表會第22屆第19次臨時會上,旁聽席坐著玉長便道落水死亡事故的家屬與親友。
他們來到這裡,其實只是希望知道:8月24日悲劇發生以前,公所究竟做了什麼?
會中,主席呂佳怡追問事故當時現場指揮官是誰、作業流程如何、鎮長是否在場,以及事發當天究竟有沒有「關門」。
主任秘書鄭宗欽表示,8月28日相關同仁已接受花蓮地檢署現場調查,9月2日又接獲地檢署來文,公所已將相關書面資料函覆,案件進入司法調查程序。
這一幕,其實點出了整起事件現在最需要釐清的問題:
案件進入司法偵查之後,公所是不是就什麼都不能回答?
當然不是。
「偵查不公開」必須尊重,但偵查不公開,不等於行政不公開。
代表會不應追問檢察官訊問誰、證人說了什麼、檢警取得哪些證據或目前形成什麼偵查心證;但是,公所自己的行政決策、封路流程、值勤與通報紀錄、安全措施,本來就是地方民意機關可以監督的事項。
因此,與其爭論一句「有沒有偵查不公開」,不如把問題問得更精準。
玉長便道至少有六個問題,公所應該說清楚:
一、公所何時知道便道出現危險?
第一次掌握豪雨、水勢或道路危險訊息是在什麼時間?
二、究竟幾點決定封路?
誰作成決定?依據什麼資訊?
三、封路通知何時發出?
通知了誰?又由誰負責執行?
四、人員何時到場,又何時真正完成實體封閉?
「決定封路」、「通知封路」與「現場真正封起來」,根本是不同的時間點。
五、如果公所主張已經封路,事故發生以前,為什麼人車仍可能進入?
當時究竟設置什麼安全阻絕設施?是否足以防止民眾進入危險區域?
六、死了一個人之後,制度究竟改了什麼?
封路SOP、預警機制、現場管制及安全設備是否已經改善?
這些問題首先追究的是行政管理與行政責任,不是要求公所公開檢察官的卷證。
如果其中某項資料確實涉及正在進行的刑事偵查,公所可以具體說明哪一部分依法不能公開;但不能把「司法調查中」變成所有行政問題的標準答案。
同樣地,代表會也應守住界線。監督行政機關,不代表可以要求揭露依法不得公開的偵查內容。
所以這場爭議真正應該建立的原則很簡單:
偵查不公開,不能成為公所逃避行政監督的擋箭牌;代表會監督,也不能成為介入刑事偵查的通行證。
尤其「到底有沒有關門」還可以問得更精準:
不是只有「有」或「沒有」。
而是——幾點下令?幾點通知?幾點到場?幾點真正完成封閉?現場留下什麼紀錄可以證明?
把這條時間軸攤開,很多事情自然會清楚。
如今代表會已將民眾陳情書函轉監察院、花蓮地檢署及法務部調查局等機關。司法責任,就讓司法依證據調查;但公所的行政責任,也不應因此停止接受民意機關監督。
家屬坐進代表會旁聽席,要的恐怕從來不是一場法律名詞攻防。
他們要知道的是,在一條人命消逝以前,該做的事情,到底有沒有在該做的時間完成。
這六個問題,公所應該說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