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用空拍機拍攝卑南族年祭遭民航局開罰—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要求免予裁罰!

部落用空拍機拍攝卑南族年祭遭民航局開罰—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要求免予裁罰!

針對2020年1月28日臺東縣Puyuma南王部落使用無人機拍攝卑南族聯合年祭,竟遭交通部民航局開罰30萬元,顯然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針對這次開罰事情早在2021年8月23日交通部民航局發文給部落鄉親之後,就立即在2021年9月27日質詢交通部長,9月29日召開協調會,10月14日發文民航局,以及11月3日再次質詢交通部長,一再要求交通部及民航局應該自行撤銷裁罰。

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表示,交通部民航局對於卑南族使用空拍機拍攝開罰反而凸顯民航局對於相關法律適用的敷衍、矛盾以及行政怠惰等四個面向的問題:

第一、民航局對於相關法令完全沒有體系解釋、適用的概念,民航法及其子法中對於機場附近有禁建、限建高度的規定,而部落所使用無人機拍攝的影片,經民航局自行的鑑定,也沒有超過限建高度,如此竟然還可以大言不慚地開罰,亦即無人機飛行高度低於現有最高的建築物。

第二、交通部民航局係依《民用航空局對機場四週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實施要點》辦理,該要點僅係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並非對外直接發生法規範效力,且同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規則係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逕自訂定第三點,本要點所稱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係指經人為施放之風箏、天燈、煙火、遙控飛機、氣球或其他可能影響航空器飛航安全之漂浮或移動物體。進而限制人民自由,實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第三、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3條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交通部民航局以《民用航空法》為限航區、禁航區之劃定,又以「民航法遙控無人機專章」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公布施行前尚有前開疑慮之前揭實施要點處罰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活動紀錄,難謂無不當。

第四、民航局的開罰依據完全是行政怠惰,民航局並沒有自主拍攝或取得部落鄉親操作無人機的證據,而是使用部落所拍攝的紀錄片,反過來說部落鄉親違法,這樣的行為,完全行政怠惰,竟然還可以將此行政怠惰講得如此義正詞嚴。

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進一步說明,比較同屬飛航安全之「機場四周建物禁限建高度」相關法令訂定明確。而本事件所涉「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規定」未針對施放物之性質、可控性等情事,具體認定施放物是否具影響飛航安全之虞;亦未就「施放不影響飛航安全之高度」為明確規範。

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認為,此年祭舉行即拍攝地「卑南文化公園」其建物限建高度明文為118.69公尺,代表該高度以下之建物未影響飛行安全,那麼同為飛航安全而受限之施放物高度在該高度以下理當不生飛安疑慮,此為法律解釋原則最基本的舉重以明輕。

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強調,依據聯合國兩公約的規定,人人享有科學進步之惠,同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3條也規定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等等,而第34條第2項也規定若有法規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互斥時,應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作出解釋,因此呼籲交通部民航局與中央原民會應該在本案中考量部落及鄉親權益,免予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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