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暴力起訴20人—其中在押12人移送花蓮地院審理!

街頭暴力起訴20人—其中在押12人移送花蓮地院審理!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花蓮檢警年前強力掃蕩街頭暴力,今(25)日偵查終結,將羈押12名人犯移送至花蓮地院審理!

花蓮地區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至111年1月2日間,連續發生數起持械聚眾鬥毆妨害秩序案件,滋事份子持球棒、刀械在街頭砸車、砸屋、闖入營業場所,讓花蓮地區治安良好之形象蒙上陰影。

地檢署對此十分重視,檢察長親自指定葉柏岳、卓浚民、黃曉玲檢察官指揮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吉安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旋即陸續搜索、拘提被告邱○○、潘○○等共20人,並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邱○○等12人均獲准。

案經偵查終結,依刑法第150條第2項之攜帶兇器妨害秩序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分別起訴被告邱○○等20人,其中在押被告12人,今日移審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另通緝被告徐○等3人,將持續偵辦)。

鍾和憲檢察長強調,花蓮地區的治安,不容許任何暴力份子破壞,刑法第150條妨害秩序罪的修正,就是要嚴懲這樣擾亂公共安寧的滋事份子。

邇來花蓮檢警對於此類案件,均投入相當之警力,一律從速從嚴偵辦,本案宣示檢警守護花蓮治安的決心及維護正義的能力,也還給花蓮地區居民、遊客免於恐懼,可以安心生活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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