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同公布市售「電熱毯」檢測結果

特派員廖大鈞/桃園報導

4商品「標示查核」不符合規定,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為瞭解市售「電熱毯」商品之安全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作,110年於網路購物電商平台等販售通路,購買10件不同廠牌型號之電熱毯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不符合共計有3件,其中「品質項目」計有2件不符合規定,涉及逃避檢驗者計有1件,另標示項目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

標準檢驗局說明,不符合商品處置如下:
一、項次4商品「標示查核」不符合規定,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二、項次5商品經查證屬「品質項目」不符規定且涉及逃避檢驗,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三、項次10商品「品質項目」不符規定未涉及逃避檢驗,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電熱毯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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