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法人對於改辦為文化藝術基金會相關事宜均依法辦理,近期有新聞媒體未向本法人查 證,即刊登對本法人改辦不實之言論,造成本法人名譽與權益受損,本法人於 111 年 3 月 8 日教育部第 12 屆私立學校諮詢會第 6 次會議建請教育部代為澄清不實報導,會中委員指示應
由本法人親自澄清,因此本法人提出本聲明稿,說明並澄清如下:
一、本法人申請改辦主要歷程;(詳如附件一)
(一)申請初期:教育部於 103 年 5 月 14 日函文通知本法人得以申請改辦為其他教育文 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本法人於同年 7 月 8 日提出改辦申請。
(二)申請中期:本法人申請改辦八年多以來始終維持初衷,歷經多次教育部召開之審查 會意見,並配合修正改辦計畫書。
依教育部 108 年 7 月 17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80074084 號函檢附審查意 見已載明「原則同意改辦為文化基金會」,並於 109 年 8 月 3 日審查會 允許本法人依法進入私立學校法第 71 條第 2 項程序辦理。
(三)申請末期: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完成徵詢原捐助人意見後, 於 110 年 12 月 6 日參與最終審查會議。
二、111 年 1 月 18 日聯合報獨家報導教育部初步同意,本法人將成為國內第一所改辦為基金會的學校法人,本法人謹守分際,靜待教育部正式公文,當下有不明人士主動向本法人 表達關心,暗示具有左右教育部決定之實力,本法人若未配合其指示,本項決議可能翻 案改變,本法人堅信政府依法行政之決心,因此決定不予理會。
三、111 年 2 月 9 日教育部函文提出六項意見,不予同意本法人改辦為文化藝術基金會。函 文提及不予同意之六項意見,在各次審查會議中,均未曾提及,也未曾給予申辯說明的 機會,即直接認定不予同意改辦,因此本法人已委請律師提起訴願救濟,然正值救濟程 序中,卻於 111 年 2 月 24 日突接獲教育部函文,通知同年 3 月 8 日召開教育部第 12 屆 私立學校諮詢會第 6 次會議,討論解散清算本法人之議案。
註:不予同意本法人改辦為基金會之六項意見,詳如附件二。
四、本法人雖申請改辦為文化藝術基金會,仍秉持持續關心教育相關事業之決心,陳文教育部請求核可本法人閒置校舍租借予國際實驗教育機構,經教育部於 109 年 7 月 6 日核可,希冀同時致力於教育及文化藝術事業。
五、111 年 3 月 5 日(星期六)深夜教育部透過中央社發新聞稿,將對現有五所私立學校進
行解散清算,翌日聯合報刊登該新聞,新聞中訪談相關人士提及本法人之敘述,均與現 況不符,整篇新聞未向本法人求證,即冒然刊登違反事實之敘述,已嚴重造成本法人名 譽受損,敬請聯合報以相同版面與文字,刊登更正報導,以正視聽。
六、所有刊登上述報導之新聞媒體,僅自由時報記者基於媒體報導倫理,曾向本法人求證相 關訊息,在此致上敬意。倘媒體記者欲報導本案事宜,請聯繫本法人查證,以平衡報導, 本法人願提供詳細事證協助釐清事實;若報導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而損害本法人名譽等 相關權利,本法人將尋求法律管道主張權益並請求更正。
附件一:本法人申請改辦主要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