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未徵詢原住民族意見即宣判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違憲—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深表遺憾!

憲法法庭未徵詢原住民族意見即宣判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違憲—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深表遺憾!

憲法法庭4/1作出憲判字第4號判決,判定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違憲,相關機關2年內須完成修法。對此結果,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表示大法官未尊重原住民族集體權,感到十分遺憾。

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以《原住民身分法》立法歷程說明,現行《原住民身分法》是依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33條「原住民族有權按照其習俗及傳統,決定自己的身分或歸屬」、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之精神,立基於「各族群各部落意見、中央原民會所組成之各族群委員、原住民族立法委員所代表之原住民族民意等集體共識下」所制定。

他表示,中央原民會在民國88年為研擬原住民身分認定,委託國立政治大學林修澈教授進行原住民身分認定的研究,以深度訪談各族群等方式,探詢各族群就原住民身分認定之意見。中央原民會遂於民國89年依其研究成果草擬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草案,復經中央原民會族群委員會議之各族群委員同意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並基於尊重中央原民會及族群委員會之決定未有意見,將法案函送至立法院審議。並在民國89年間,立法院併行審查行政院版本及原住民委員提案之原住民身分法草案,終在所有原住民族立委皆出席、並協商取得共識後,完成《原住民身分法》的制定。

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強調,從中央原民會「委託訪談、探詢原住民族各族群意見草擬法案」、「各族群委員會議決議同意」,最終經「立法院尊重所有原住民立法委員代表全臺灣原住民民意審查」完成制定《原住民身分法》,係在現行國家體制下,原住民族透過各族群、中央行政機關及具民意基礎代議士(立法委員)的共同努力下,所儘可能獲得共同意志之「原住民族集體權」呈現!

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重申,許多鄉親與他皆難以認同大法官逕以非原住民族觀點,將已盡可能匯集原住民族集體身分認同之《原住民族身分法》相關條文,認定違反種族平等及否認其能實質促進認同。

最後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表示,將持續蒐集原住民族社會對於修法的意見,研擬出更妥適、屬原住民族意願的因應作為,並期許中央原民會提報行政院版修法草案前,應「貫徹原住民族集體共識優先之意旨,共同徵集並廣納原住民族意見」供作原住民族立委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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