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鄭天財Sra Kacaw提案審查《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6/15公布實施//健全災害防救體系,保障災民居住權益及財產權益!

立委鄭天財Sra Kacaw提案審查《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6/15公布實施

總統府今(15)日公布修正《災害防救法》,這次修法重點為增訂中央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救災;為使政府在重大災害發生時得更為靈活運用災害防救經費以符實際需要,修訂各級政府所編列災害防救經費如不敷支應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應視需要調整當年度收支,經行政院核定者,不受預算法第23條「資本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限制;另修法要求公私協力參與防救災教育訓練及演習,以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政府應實施減災事項之區域;以及增列規定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贈予災民的永久屋不會被強制執行,以保障災民居住權。

提案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政府應實施減災事項區域的立法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5條明定,政府有其義務建立原住民族地區天然災害防護及善後制度,以保障原住民族生命財產安全。

鄭天財Sra Kacaw進一步指出,原住民族地區範圍幅員遼闊,如遇天災其防救成本較高,然而,災害防救法尚未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各級政府平時應依權責實施減災事項,對於原住民族生命及財產安全保障顯有不足。本次修法將原住民族地區納入政府應防救災事項,不但合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5條之規定及精神,更是完整保障原住民族權益。

就災民永久屋不得強制執行之規定,行政院原以莫拉克風災永久房屋曾遭處分為例,增修災害防救法第52條,除限制受災居民或其繼承人就該永久屋不得處分、設定負擔、出租及強制執行,更進一步要求所有權人如永久屋滅失、毀損或不符使用欲重行建築須經土地管有機關同意方得進行。

對此,鄭天財Sra Kacaw於審查中即強烈指出,我國災後永久屋並非只有莫拉克風災災後重建一案,政府卻未通盤考量而僅以個案而立法難謂妥適。

鄭天財Sra Kacaw強調,保障受災居民居住權益固然重要,然而仍不應過度侵害災民財產權益,行政院之版本限制災民重建、設定負擔、出租永久屋,對於災民財產權益侵害已然過鉅。經協調、權衡下,朝野終達成共識,僅規定災後永久屋不得強制執行以保障災民居住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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