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7/18日14時10分接獲119轉報,指稱鳳林鎮中興大橋花蓮溪往北下游約2公里處東岸邊有人溺水案,立即派遣員警到場處理,經查係由花蓮市水域活動公司,在鳳林鎮箭瑛橋下原住民生活會館前花蓮溪,辦理漂漂河固定游泳圈戲水活動。
14時30分許,發生劉姓女子(50歲)所乘坐的游泳圈固定繩索斷裂,造成劉女遭溪流捲入消坡塊下失蹤,經搜救人員搜尋後,於米棧區段尋獲劉女,救起後立即送往鳳林榮民總醫院急救無效宣告死亡。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回應:
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表示,關於「花蓮溪中興大橋下游2公里處有玩漂漂河的遊客卡在東岸河堤的消波塊」,回應如下:
1.「漂漂河」等遊憩行為,非屬水利法規定禁止或應經許可行為,因此,水域遊憩非屬九河局轄管權責。
2.九河局在轄管河川區域範圍已設有告示牌,善盡轄管相關行為告知義務。
3.漂漂河類似「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之拖曳浮胎,該辦法係由交通部訂定。
4.「漂漂河」等水域遊憩活動是否經申請許可,建議可洽詢花蓮縣政府(觀光局、教育處)或交通部觀光局等相關權責機關。
花東縱管處回應:
一、 有關花蓮溪「漂漂河」活動,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目前花蓮溪水域未公告禁止、限制相關水域遊憩活動。水域管理機關第九河川局已在包含花蓮溪等轄管河川區域範圍設有告示牌,提醒民眾注意水域安全。
二、 對於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之業者,應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投保責任保險,倘未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三、 後續縱管處將邀集相關機關瞭解事件發生原因,及檢討業者防護措施及救生計畫,以維護遊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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