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民眾黨光復鄉服務處主任鍾貴雄,今年11月22日上午七時許參選光復鄉民代表期間,被花蓮地檢署以違反律師法、期約賄選及刑訴法76-3條,上銬拘提到縣警察局鳳林分局偵訊室,他12/7日發布新聞,說12月8日10時將前往花蓮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檢警選舉期間非法拘提上銬意圖使人不當選及侵害人身自由;鳳林警分局回應說,偵查不公開!
民眾黨光復鄉代候選人鍾貴雄,不滿投票前4天遭檢警在公共場所無端拘捕,訊後查無實證無保請回,但公然拘捕已造成鄉里耳語謠傳,導致他最終落選。
鍾貴雄將於12月8日上午10點至花蓮地檢署外按鈴控告,告花蓮地檢署及檢舉人妨害自由及意圖使人不當選,並向花蓮地檢署求償200萬元。
鍾貴雄發布新聞稿如下:
111年11月22日檢方以 認本害人鍾貴雄涉期約賄選及違反律師法,嫌疑重大,遂以刑事訴訟法第73-3條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對本人上手銬拘提長達10 小時。
但是…
1、 本人全程配合偵辦並於搜證時主動提供相關人證、物證、事證。
2、 檢警偵訊本人及證人皆證明本人從事之法律諮詢無收費而且是服務處經常性給付服務,並無要求期約賄選之情事。
3、 選前兩天在無實足證據證明本人有刑事訴訟法76-3的法定構成要件情況下開立拘票拘提10小時,明顯逾越自由心證之法定職權。
4、 拘提本人之司法警察,違反「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6條」、「刑事訴訟法第 89-1條」、「警察職權行使法20條」 公然展露戒供眾人公視,不企圖影響本人公職選情並對本人人格權造成極大損害。
5、 台灣不是警察國家,更不應有黨國時代的白色恐佈,民主法治國家,憲法所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容濫司法人員恣意妄為,請鈞 檢察署居於謹守法律、維護公義、安定人心、穩定社會為圭臬,恪遵國家法治嚴謹執法。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89 條
一、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二、刑事訴訟法第第 89-1 條
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前項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前二項使用戒具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 6 條
使用戒具時,除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外,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及名譽之維護。
二、避免公然暴露所使用之戒具。
三、避免使用破損或不潔之戒具。
第 8 條
對已使用戒具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應即解除。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抗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攻擊警察或他人,毀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