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我清白、爲時已晚|被檢舉違反選罷法上銬拘提的台灣民眾黨提名光復鄉代候選人鍾貴雄,不起訴處分!

新聞回顧(2022.12.08.)光復鄉代落選人鍾貴雄按鈴控告檢警濫權、意圖使人不當選|花蓮地檢署:鍾貴雄不是律師,提供免費撰狀等法律服務,同時向鄉親尋求拜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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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提名光復鄉代候選人鍾貴雄
台灣民眾黨提名光復鄉代候選人鍾貴雄

去(111)年12月大選前兩天,被檢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上銬拘提的台灣民眾黨提名花蓮縣光復鄉民代表候選人鍾貴雄,花蓮地檢署1/3日裁處不起訴處分。

鍾貴雄說,此案害得他在大選前最關鍵的前夕,被上銬拘提,已嚴重影響選情、嚴重影響他的聲譽,如今雖然獲得平反,但是此一遲來的正義,一切已晚、無力回天,於事無補了!

41112100021 精股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111年度選偵字第63號
被 告 鍾貴雄 男49歲(民國6年月日生) 住花蓮縣光復鄉大村正路*段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U125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意旨略以:被告鍾貴雄係民國111年花蓮縣光復鄉鄉民代表候選人,其未具律師資格,仍基於違反律師法及投票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間9在臉書《花蓮ㄟ光復人》社團及個人臉書刊登「我不會等當選後才服務,早就落實在鄉親的生活 中」及附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公文封照片,於111年10月間起,在花蓮地區,陸續為詹明忠、何阿金、陳忠和及陳德修等人協助其等書寫民事假執行及刑事上訴理由書狀。被告鍾貴雄以此方法,對詹明忠、何阿金、陳忠和及陳德修而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約詹明忠何阿金、陳忠和、陳德修均要投票支持被告鍾貴雄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因認被告係犯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警方報告書係載為律師法第48條第1項)之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嫌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刑法第144條投票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三、被告涉犯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嫌部分:
按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係指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始足構成。訊據被告鍾貴雄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其並無律師證照,係何阿金、陳忠和等人找其問問題,其都沒有收 費,其幫忙寫書狀,他們會再去找律師參考,就其認知,其沒有收費,就不違法等語。經查:證人何阿金、陳忠和、陳德修,均向本署檢察官證稱:被告鍾貴雄為其等係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被告鍾貴雄並沒有收錢或收紅包等好處(本署111年11月23日、111年12月22日訊問筆錄參看)。至證人詹明忠則證稱:其跟證人陳忠和買電動車,證人陳忠和有對其提告,但其並沒有請被告幫忙訴訟等語(本署111年12月22 日訊問筆錄參看)。本件被告鍾貴雄縱未具律師資格,即協 助證人何阿金、陳忠和、陳德修、為訴訟行為,惟被告鍾貴雄是否係「意圖營利」,而已對證人何阿金、陳忠和、陳德修、詹明忠收取費用或報酬,尚乏確證,自難遽認被告係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此外,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涉有何違反此部分之律師法犯行,應認其罪嫌不足。

四、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刑法第144條之投票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罪部分:
訊據被告鍾貴雄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其係提供免費法律服務,與選舉並無關連等語。經查:證人何阿金向本署檢察官證稱:伊係原住民,此次選舉,伊對被告鍾貴雄並無投票權。證人陳忠和、陳德修亦證稱:被告鍾貴雄並沒有說提供免費法律服務,要投票支持被告的話等語(本署111年11月23日、111年12月22日訊問筆錄參看)。證人詹明忠則證:其跟證人陳忠和買電動車,證人陳忠和有對其提告,其並沒有請告幫忙訴訟等語(本署111年12月22日訊問筆錄參看)經查:證人何阿金糸阿美族平地原住民,有其戶役政連結作業糸統附卷足參,被告鍾貴雄對證人何阿金、陳忠和、陳德修以免費提供法律服務,是否已約證人何阿金、陳忠和、陳德修均要投票支持被告鍾貴雄而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間,已產生對價關係?尚有疑問,此外,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第1項、刑法第144條之票行求、期約或交附不正利益罪行,應認其罪嫌不足。

五、依刑事訴訟法篙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份。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第1項之罪部份,依職權申請在議,被告涉違反律師法127條第1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刑法第144條 投票行求不正利益罪,不得再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以上由花蓮地檢署不起訴書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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