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應改課地價稅

農地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內農業區土地,原經核准為課徵田賦後,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或濫倒廢棄物導致未作農業使用,依法要改課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都市土地依都市計畫編為農業區及保護區,「限」作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僅能做為農業用地使用,不能有農業用地使用以外之用途,所以,倘經查明該筆土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使用,如仍給予課徵田賦之優惠,有違立法「農地農用」之原意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因此,農地未作農業使用,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提醒民眾,原符合課徵田賦的土地,若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改作其他用途者,將會自變更使用之次年改課地價稅。

民眾若有任何稅務方面之疑義時,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上網查詢,該局網址https://www.hltb.gov.tw,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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