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山友提供
花蓮縣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6/24日接獲山友檢具影片反映:南湖上圈谷有人生火燒東西!
管理處提醒,這樣的行為已經涉及違反國家公園法及森林法!
《國家公園法》:「違反公告禁止事項第5點,未經核准禁止在營區內生火,罰款3000元。」
森林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不得有「引火」的行為,違反時依第5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12萬元~60萬元的罰鍰。
請山友一起監督提醒、遵守規定,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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