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媒體報導「即日」起花蓮縣內沙灘地禁止沙灘車活動顯非事實,事實上係行政院會議決議及交通部頒訂之沙灘車管理指引,「近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林務局、九河局、海巡署第一二岸巡隊等中央單位將依其法規進行查處。
行政院會議決議沙灘車行駛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於指定通路外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國有林及保安林範圍內,原則不允許車輛或其他動力式機械器具進入,違者依森林法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將依海岸管理法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希望沙灘車業者切勿帶客進入禁止活動之區域,以免受罰。
花蓮縣政府將向中央單位協調是否有緩衝期,讓業者有所因應,縣府現正處理中。
行政院發布沙灘車管理指引原則禁止沙灘車活動 |花蓮縣政府持續向中央反應民意盼設緩衝區或專區
行政院分別於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六日、四月廿日、五月十二日及六月廿八日召開「研商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各部會權責分工會議」,要求交通部觀光局訂出「導、禁兼施」管理原則,並發布「沙灘車管理指引」,指引中載明中央無須就沙灘車訂定一致性管理規範,應回歸各場地(域)主管機關,採因地制宜並依其法規進行管理;基於生態及安全考量,對於生態敏感、河川或危險陡坡等區域,原則禁止沙灘車活動,禁止沙灘車行駛道路和沙灘,避免海岸與防風林遭受破壞同時維護遊客安全。
花蓮縣政府表示,縣府已多次向中央政府反應設立緩衝區或專區形式,但未獲中央同意,現階段縣府僅能依行政院會議決議,以各機關所轄區域權管法規管理,並依規定按次處罰。行政院會議決議沙灘車行駛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兩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河川區域內,行駛車輛於指定通路外處新臺幣兩千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國有林及保安林範圍內,原則不允許車輛或其他動力式機械器具進入,違者依森林法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將依海岸管理法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縣府呼籲沙灘車業者,現階段未獲中央同意設立緩衝區或專區前,勿在管制區域行駛,避免受罰。
縣府指出,中央政府已指示花蓮縣政府須針對沙灘車執行取締及加強稽查強度,花蓮縣政府僅能配合辦理,並將會持續向中央政府協調,讓沙灘車朝向示範專區方向前進,在兼顧環境保護、交通安全、觀光產業等層面下,讓花蓮的觀光產業朝向多元發展。
沙灘車進行管制|業者盼能申請專區並有緩衝期
花蓮縣沙灘車活動場域位於新城鄉加灣以北的沙灘地,該等土地前經111年12月29日監察院視察會議確認屬國產署管有之未登錄地,後經行政院112年5月31日召開之第3次「研商沙灘車管理導禁兼施-各部會權責分工會議」認定沙灘車於海岸沙灘活動,具排他性與獨占性已涉違反海岸管理法之規定,並要求地方政府進行管制杜絕沙灘車在沙灘活動。
由於中央指示相關各部會需按交通部發布之沙灘車管理指引執行管制,由中央與地方共同強力執法,並請法務部協助指派檢察官共同參與,以有效杜絕沙灘車改變沙灘地形地貌破壞生態環境之行為,然此舉業者認為政策太突然,無疑瞬間扼殺了他們的生計,在全面禁止沙灘車活動前,中央政府應輔導沙灘車產業後續的走向,同時給業者相當的緩衝時間因應,花蓮縣政府府表示,自行政院的會議裁定未登錄沙灘車之用地屬性後,即盤點縣轄海岸沙灘用地之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經查詢結果,縣轄沙灘地周邊多屬公、私有之一般農牧用地、國土保安林地等,依現行各該土地法規命令之規定,均無沙灘車活動之容許項目,另依交通部「沙灘車管理指引」所列禁止沙灘車活動區域包含道路、河川…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海岸及風景區特定區等;至於須經申請核准後始得使用沙灘車區域則有古蹟、考古遺址(指定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重要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保育類野生動物-海龜及燕鷗產卵棲地、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地質敏感區(地質遺跡)、礦業保留區、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溫泉露頭及其一定範圍、國際級重要濕地、國家級重要濕地、地方級重要濕地、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山坡地及國家風景區之遊憩用地,惟上開土地依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除國家風景區之遊憩用地外,其餘土地均無沙灘車使用之容許。
針對沙灘車專區部分,行政院於第四次會議紀錄(二)針對花蓮縣政府所提海岸未登錄地是否得以專區方式,俾利後續業者遵循申請活動使用之管理程序一節,行政院再次重申沙灘車活動以導禁兼施方向進行管理,交通部觀光局輔導協助地方政府釐清沙灘車業者於相關專區申請活動使用,針對未登錄地之地權管理部分,未登錄地既屬國有財產(雖非列屬國有非公用財產)仍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本於管理國產權責參照現有海水浴場或造林等目之相關租賃契約規定 設法研訂一套相關使用管理辦法俾利沙灘車業者得依法制程序提出使用申請,嗣後如有業者向相關目的主管機關提出使用申請,花蓮縣政府將提供協助輔導業者取得土地使用。
針對媒體批露沙灘車業者的意見,花蓮縣政府7/13日已邀集沙灘車業者召開座談,並表示會將業者意見反映給中央爭取緩衝期,讓業者有時間可以因應。












官方網站:https://www.jacreative.com.tw/hdt/ervtour/
活動時間:8/26-8/27 下午2:00-8:00
活動地點:花蓮縣富里鄉羅山遊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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