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將「花蓮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第三度提交縣議會審查,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花蓮縣議員魏嘉賢對此提出質疑,認為選在《動物保護法》大幅度修正前夕訂定該自治條例是否實屬必要,且該自治條例草案充斥包含中央都認為有基本權侵害疑慮的條文內容。他認為在此情況下,縣府不應在未有充分討論與釐清的前提下,再度將本案送入議會審查。

根據消息,自2022年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召開超過7次不同類型的會議,旨在邀集各界和利害關係團體,針對《動物保護法》修正草案進行研究和討論,而該被稱為近年最大修正幅度的動保法草案,合計68條已於今年4月28日預告,並送入立法院等待委員會排審。
魏嘉賢指出,縣府版自治條例草案合計17項條文,在扣除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名詞定義和施行日期的基本內容後僅剩13條,而這些條文不是直接從現行《動物保護法》中複製貼上,就是涉及具有爭議性或者不需要制定自治條例縣府就可以執行的事項。他強調,制定自治條例應該是為了填補現行法律或規定的不足,並解決當地特殊情況下的問題。然而,如果自治條例中的條文僅僅是重複現有法律,或者是已經有相應執行措施的事項,那麼制定這樣的條文就顯得多餘。
魏嘉賢表示,依據《動物保護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有人虐待動物且符合刑事構成要件,檢警機關本可依據有關規定進入私人領域進行調查。這涉及到法官保留原則、令狀主義及證據取得合法性等的問題。然而,縣府自治條例草案中第7條規定卻擴大解釋《動物保護法》和《刑事訴訟法》,賦予動物保護員得任意進入私領域進行搜索的權力。
魏嘉賢強調,進入私領域的搜索調查權屬於「絕對法律保留」事項,縣府將此規定納入自治條例當中不僅與基本法理有違,同時還遭內政部質疑有侵害基本權、擴大解釋法律的疑慮。此外,縣府這樣的規定可能使基層執法端在適用法律上出現問題,甚至有可能造成虐待動物的人犯,最終因為正當法律程序出現問題,而在法院上成功逃避刑事制裁。另外,縣府還有可能因為違法搜索的問題,使基層面臨刑事指控及國家賠償的問題。
魏嘉賢議員再次呼籲縣府,選在立法院即將大幅度修正《動物保護法》前夕訂定動物保護自治條例並非合適之舉,如真的要選在此時訂定也應與相關專家學者和利害關係團體進行深入討論,以找到平衡保護動物權益和維護人民基本權利的解決方案,而非遭中央不予核定退回後,又幾乎原封不動送入議會進行審議。他強調,花蓮縣政府應該堅持法治原則,確保制定的自治條例符合憲法和相關法律的要求,以確保公正、合法且有效的動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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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8/26-8/27 下午2:00-8:00
活動地點:花蓮縣富里鄉羅山遊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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