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贈與齊步走|性別歧視不再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遺產稅是繼承人取得死者遺留下的財產時,應依法繳納的稅金,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要注意的是,若被繼承人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在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贈與稅則是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將自己財產,包含動產、不動產、公債、股權、商標權等有價之物,無償贈與他人,其贈與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新臺幣244萬元)時,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雖然性別平權意識已抬頭,法律規定不分男女均有相同的繼承權,但受到傳統觀念影響,常有女性為家族和諧,不得不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將前人遺留之不動產由男性繼承的情形居多。該分局也呼籲,生前贈與及身後繼承財產,不應有性別差異,使財產的繼承及贈與邁向兩性平等,促進社會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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