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常識》痛失親人後,也要留心遺產稅申報問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玉里稽徵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名下如留有財產,不論金額大小,繼承人都應於親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切勿因疏於查證遺產內容或分配紛爭,而不申報或漏報遺產,致遭處罰。

​該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11年過世,因未婚無子女,且父母均早於A君過世,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其法定繼承人為A君之兄弟姊妹B、C、D君,但B、C、D君未於A君過世後6個月內按時申報遺產稅,經該所查獲A君遺產共計3千萬餘元,因未依規定時限申報,除需繳納遺產稅38萬餘元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裁處28萬餘元罰鍰。

​該所進一步說明,自109年7月1日起全國各地區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繼承人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及所屬各分局、稽徵所查詢被繼承人銀行存款餘額、股票及承租保管箱等資料供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申報相關問題可至各地區國稅局遺產及贈與稅櫃台詢問,亦可利用遺產稅網路申報服務,在家完成遺產稅申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https://sites.google.com/view/huajob-in/%E9%A6%96%E9%A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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