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花蓮地檢署在12月初以違反廢清法起訴集耀和威神二家公司的負責人梁姓父子,立法委員陳椒華認為檢方的起訴書避重就輕,僅針對退輔會台東農場國有地上違法堆置貯存廢棄物部份,並未處理她之前根據陳情人指控回填在地下的廢棄物,恐嚴重低估梁姓父子違法濫倒的廢棄物總量,以及應清理之廢棄物量,而且之前開挖檢驗曾發現有重金屬,也影響退輔會國有地的點交與土地環境,希望檢方能再深入調查地下廢棄物及其不法利得,勿輕縱梁姓父子。陳椒華更要求花蓮縣政府應撤銷本案共犯威神公司其土資場設置許可,不能再讓威神公司繼續收受土方營運獲利,並訴求花蓮縣政府應藉此自辦公有土資場,杜絕威神這種假收受真掩埋雙頭賺的詐騙及濫倒之違法行為。

集耀回填廢棄物 並非僅堆置
去年花蓮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要求集耀公司限期騰空返還土地期間,陳椒華委員收到陳情,指控集耀在侵佔的國有地填埋廢棄物,且部分廢棄物來自威神公司,於八月召開記者會,要求環境部及花蓮縣環保局開挖採樣檢測,同時要求退輔會台東農場確保地下無廢棄物才能點交土地。後來花蓮環保局於今年十月開挖,8個點中有5個點挖出廢棄物,而挖出的廢輪胎製造年份為1994年、可勘辨示的鐵鋁罐為2014年,顯示違法回填廢棄物的年份久遠。而且採樣以XRF檢測有多項重金屬含量高,顯示含有重金屬的事業廢棄物,未處理重金屬廢棄物問題,未來如何返還退輔會台東農場,讓農牧用地恢復農用。
檢方調查不完整 未追究不法利得
陳椒華指出.但在花蓮地檢署的起訴書中,對10月5日環檢聯合會勘及開挖採樣結果隻字未提,甚至以「偵查不公開」為由,罔顧該次現勘係陳椒華辦公室主辦,卻將陳椒華花蓮服務處人員阻擋在外,拒絕接近參與,甚至迄今不提供檢測報告。陳椒華質疑,檢方的起訴書避重就輕,未追究地下廢棄物,掩蓋回填事業廢棄物的事實,且未追討本案違法收受營建混合物回填及挖走國有地土石等不法利得,是在幫梁氏父子減輕廢棄物清理責任及成本。
威神違法遭起訴 縣府應撤銷其許可
由於集耀公司違法填埋的廢棄物是來自威神公司違法收受的營建混合物,已遭起訴,違法事實明確,因此陳椒華認為此案情節重大,花蓮縣政府應依行政程序法撤銷威神公司其土資場設置許可,以杜絕不肖土資場假處理、真掩埋之犯罪行為。陳椒華指出,目前北花蓮僅有威神一家合法土資場,憂心縣府不願也不敢撤銷威神的許可。陳椒華表示,縣府應化危機為轉機,關掉威神這家紀錄不良的土資場,改為自設公有土資場,或以公辦民營方式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由於B5類可再利用做為水泥生料,建議縣府透過招商或輔導設置可將B5類好好破碎成再生粒料,送去台泥替代砂石。
集耀威神父子檔共犯應從重量刑
立法委員陳椒華花蓮服務處陳慶元主任表示,花蓮地方檢察署將「集耀公司」及「威神公司」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提起公訴,對此時代力量表示肯定。據起訴書內容,合法土資場的「威神公司」於107年間將廢棄水泥預拌車清運並棄置在「集耀公司」佔用的退輔會國有土地上,而「威神公司」將收取之營建混合廢棄物,自109年間開始運送至集耀公司土地堆置、貯存。而「集耀公司」砂石場之廠房於111年3月間即已拆除完畢,之後「集耀公司」消極清理廢棄物,將高達400公噸之廢棄物無限期堆置貯存在侵佔土地上,已明顯破壞花蓮縣內之環境,宛如將侵佔土地當作「威神公司」、「集耀公司」所有,而隨意堆置各類廢棄物,絕非法所容許。因此訴請將威神、集耀兩家公司的負責人梁姓父子均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7條科以罰金刑,強調時間久遠及明知故犯應從重量刑。
陳慶元對檢方所提之起訴內容提出三點質疑:
- 廢棄物堆置時間絕非只有107年之後,應有更久遠之前填埋的廢棄物仍在目前已遭墊高的地底深處;
- 不只有一般事業廢棄物,應有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
- 廢棄物數量不只400公噸,非砂石原料均應視為廢棄物。
陳慶元亦對花蓮縣環保局的行政作為表示不滿:
- 遲遲未要求「集耀公司」提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依法裁罰
- 堅持採用對污染業者有利的TCLP(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方法檢測
- 默許「集耀公司」將污泥及廢土掩埋於場區
- 需確認「集耀公司」場內廢棄物流向及數量是否一致
- 未掌握「威神公司」相關廢棄物流向
對土地主管機關臺東農場行政怠惰表示不滿:
- 一再延遲「集耀公司」騰空返還土地時程
- 未善盡土地管理機關權責
- 默許「集耀公司」將污泥及廢土掩埋於場區
陳慶元說明,集耀公司今年開挖較大的兩堆山,觀察發現有堆疊其他物料及疑似爐渣或是轉爐石,集耀竟然是將這些東西就地挖除並在旁開始推高,此時竟也把早先篩選出來的垃圾覆蓋掩埋。這些石材加工的廢料、打磨工具及營建事業廢棄物、疑似爐渣或是轉爐石、疑似石灰用來吸附汙染後所產生的污泥廢棄物等等新的廢棄物事證,經詢問後竟然無單位回應是誰允許集耀公司以如此方式處理場區內這些疑似廢棄物的東西?而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時至當下仍未要求集耀砂石場提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花蓮環保局和檢方竟對此不合理行徑視而不見,任其破壞及掩蓋可能有重金屬事業廢棄物的事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