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校112學年度臨時契約僱用教師助理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國立特殊教育 學校人力彈性運用方案」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二、甄選類別及員額:
(一)甄選類別:臨時契約僱用教師助理員。
(二)員額:1名(具原住民族身分且達錄取標準者優先錄取,並視實際需要擇優備取若干名,
錄取人員放棄報到或於僱用期間內教師助理員出缺時,得以本次備取人員遞補)。
三、僱用期間:
(一)113年2月15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
(二)月酬標準:依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第一級220薪點(約新台幣28,534元)。 四、工作時間及內容:
(一) 工作時間:以週一至週五上午7:50至下午4:20為原則,視實際情況調整,上班時數依 勞基法規定辦理。
(二)工作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因應校務運作及學生突發事項,本職缺須配合相關業務調整及臨時交辦事項。 五、公告時間、方式:
(一) 公告時間:113年1月16日(星期二)起至113年1月21日(星期日)止。
(二)公告方式:該校網站(http://www.hlmrs.hlc.edu.tw/)
國教署特教網路(http://www.aide.gov.tw)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http://www.dgpa.gov.tw)花蓮縣就業服務中心
(三)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自行至該校網站以 A4白色影印紙下載使用。
六、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得有雙重國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者, 不得參加甄選),品德優良,身心健康,具愛心、耐心,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條、28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33條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 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9條規定所列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二)個別條件:高中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資格者、已接受各級主管機關或學校辦理三十 六小時以上之職前訓練者為優先錄取。
七、報名時間、地點、方式:
(一)報名時間:113年1月16日星期二起至113年1月22日星期一上午9:00
(二)報名地點:親自至該校行政大樓1樓學務處報名。
校址:花蓮縣吉安鄉中山路2段2號;電話:03-8544225分機302。
(三)將下列相關證件備齊。
1.報名表1份。
2.最近3個月內2吋半身脫帽照片2張(背面書寫姓名,分別張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3.最高學歷證件、國民身分證、相關經歷證明文件(無者免附)、具全民英檢或相當等級合 格之證書(無者免附);身心障礙者,請附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附);具原住民族身分者, 請附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無者免附),請繳交上述證件正反面影本影印本各1份,並請 攜帶正本查驗,正本驗畢後發還。證件不齊、缺漏或無正本可供查驗不予受理報名。 4.自傳(請用 A4紙,最多2頁)。
5.切結書。
八、考試方式:口試佔100%。 九、考試日期、地點:113年1月22日星期一上午10:30於本校舉行。
十、甄選完成後,按總成績高低列冊提請本校教師助理員、住宿生管理員甄選委員會審查,審查
通過後依成績總分高低,按選填志願,擇優錄取,成績經委員會審查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錄
取,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
十一、成績通知、錄取公告:113年1月22日星期一於該校網站公告甄試成績及錄取名單。
十二、錄取人員應於該校指定日期內報到,並依規定繳交(報到日前)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含
胸部X光透視,體檢不合格或患有法定傳染病、精神上疾病、開放性肺結核者等均取消錄
取資格)。
十三、報到日:113年1月23日星期二報到
攜帶畢業證書、准考證、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暨私章至該校辦理簽約手續。男性須加 繳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法繳驗者註銷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隱瞞者經查明後 隨時解職,並自負法律責任)。逾時未簽約者,取消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異議。
十四、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必須更改報名或甄選日期,將於該校網站公告
周知,相關訊息請來電或自行上網查詢,本校不另行通知。
十五、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附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
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
迴避任用。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
宣告者,不在此限。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 ,應予免職;有第八款及第九 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 給付,不予追還。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9條 第六條所定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前條所定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法任用之公務員外,學校應予解聘(僱);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九、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十、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
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四、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予以解聘
(僱),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
十六、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第六條所定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前條所定特殊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十四款情事者,各級學校均不得進用,已進用者,學校應
予解聘(僱);有前項第十五款情事者,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期間,亦同。
學校為避免進用之第六條所定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前條所定特殊教育
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事,除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集及查
詢。
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校臨時契約僱用教師助理員工作內容
壹、 工作內容
教師助理員之工作職責,包含協助教師教學工作、協助教師校外教學活動事宜、意外事件
及疾病之預防與處理、隨車工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及配合校方臨時交辦業務等工
作,分述如下:
一、 協助教師教學工作
(一) 上課時間,教師助理員在教師指導下協助學生參與學習。
(二)分配責任班級,協助教師處理學生事務,互相支援,以全校學生為服務對象。
(三) 下課時間之學生生活輔導與安全維護。
(四)中午指導學生用餐與餐後個人衛生清潔處理。
(五)協助處理學生生活自理事務。
(六)協助處理學生上下課偶發、意外事件,並隨時通報學務處。
(七)協助尋找並帶回上課時間在外遊蕩之學生。
二、 協助教師校外教學活動事宜
(一)協助學生上下車事宜。
(二)協助帶隊老師指導學生參與活動,並注意安全。
三、 意外事件及疾病之預防與處理
(一)隨時注意學生言行,避免異常行為發生。
(二)學生發生意外或重大疾病時,應立即通知學務處相關人員並協助送醫。 (三)遵照醫囑或導師交待,按時給予學生服用藥物,並妥善照顧生病的學生。
四、 隨車工作
(一)協助通車生點名、上下車安全事宜。 (二)隨車人員上班時間:依規定排班輪值。
五、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一)於協助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發現師生關係
附件
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二)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
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六、 配合學校其他行政業務
(一)支援健康中心,協助接送學生校外就醫。
(二)遵照醫囑或導師交待,按時給予學生服藥,並妥善照顧生病的學生。
(三)協助學生實施各項復健融入相關教學工作。
(
(四)落實工作交接,每日填寫工作日誌,並按時交至生活教育組。
(五)定期參與工作會議,檢討各項工作得失。
(六)參與學校安排之研習課程,增進專業知識。
(七)配合學校活動,做好相關支援工作。
(八) 按照上班作息之編排,確實執行各項工作。
(九)支援相關行政事宜。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