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2月開徵之查定課徵營業稅繳款書繳納期限|改訂為 113年2月24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112年10至12月第4季按季開徵及113年1月按月開徵之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原繳納期間為113年2月1日至2月10日,考量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改訂為2月15日至2月24日,請營業人留意並如期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現行繳稅方式多元,收到營業稅繳款書,可至各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如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也可就近至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或利用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轉帳繳納、信用卡及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稅。

該分局特別呼籲,小規模營業人可多利用在郵局或金融機構所開立的帳戶自動扣款繳納營業稅,只要以繳款書所附之「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申請轉帳繳稅,經核准後,自次期營業稅即自動自該帳戶扣款,既便利又可避免因故延誤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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