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稅小確幸|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納稅者權利保護最到位!

減稅小確幸|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納稅者權利保護最到位!

今年報稅又有減稅利多,112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元,較111年度增加6,000元,民眾於今(113)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依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為維護人民基本生存權利,國家不可對民眾及受扶養親屬「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課稅,也就是納稅者必須先養活自己及家人後,始有餘力繳納稅捐。民眾可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須的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基本生活所須費用總額,超過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的差額,便能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用課稅。

該分局舉例,林先生一家五口,除了林先生跟配偶之外,還有扶養分別就讀大學及高中的子女各一名,外加適用長照扣除額的爺爺。這家人可享的基本生活費總額為101萬元(20.2萬元×5人),而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合計數則為85.3萬元(免稅額9.2萬元×5人、標準扣除額24.8萬元、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萬元、長照特別扣除額12萬元)。基本生活所需費用101萬元,扣掉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的合計數85.3萬元後,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5.7萬元,可再從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保障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基本生活需求。

為落實納稅者權利保護,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核心精神即為基本生活費不課稅,該分局特別提醒,今年5月綜所稅申報即可適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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