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李元治
《台灣怪譚:鯉魚潭 》
水域活動若你選會流汗的,在起跑點就已經輸了……
從本身速度可能造成的撞擊危險來看;從尾浪影響湖畔邊坡侵蝕程度來看;從對動物生態的負面影響來看。有動力的項目(例如遊艇)明顯比無動力的(例如獨木舟)更需要主管機關的管理跟注意,但奇怪偏偏被主管機關要求最多的卻是無動力項目,why ?
在花蓮鯉魚潭,例如玩個帆船或游個泳,從事無動力項目的違規是1萬起跳,指的還是非營利的個人行為喲,如果是營利行為則是3萬起跳。而有動力的遊艇攬客遊湖很明確就是營利行為了,有違規卻從5000起跳而已。
各位同好,有沒有覺得自己選錯從事的休閒項目了?或社團中各位有經營無動力項目的業者是不是該考慮改成經營有動力的?
別人有動力的「系框金擱包銀」
無動力的「阮的生命嘸噠錢」
從起跑點你就輸了……
從現有公告看來,政府並不鼓勵各位活絡筋骨,但鼓勵各位活絡經濟😛


花東縱管處答覆:
縱管處為維護鯉魚潭水域使用秩序及公共安全,訂有「船舶行駛鯉魚潭水域禁止事項」,規範船舶行駛範圍及船速,並規定船舶應主動避讓其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人員、器具及相關設施。船舶是否行駛入禁止行駛區域須由現場站立於管制參考點,視線射向另一管制參考點後,判斷船舶相對位置是否進入禁止行駛區域內。
另噪音部分與航行速度有關聯性,本處將逐一向業者宣導應依「船舶行駛鯉魚潭水域禁止事項」規定之航行速度操作:每小時10浬以下;接近碼頭或岸邊30公尺內應降至每小時5浬以下,並加強巡檢有無船舶進入禁止行駛區域,倘有違規行為本處將依規取締,以維護鯉魚潭風景區周邊水域遊憩品質及安全。
有關「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係經整體評估鯉魚潭水域環境後針對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依據發展觀光條例36條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7條規定辦理公告,目前鯉魚潭水域除因執行公務訓練、辦理比賽、競技活動所公告暫停外,僅得從事獨木舟、水上腳踏車、手划船、立式划槳及風浪板水域遊憩活動。
而「船舶行駛鯉魚潭水域禁止事項」,係考量鯉魚潭早期既有之船舶非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水域遊憩活動,惟為維護鯉魚潭水域使用秩序及公共安全,提升遊憩環境品質,爰就非屬水域遊憩活動船舶之航行規定,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4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告。
因上述2種公告的依據法條規定不同,故違規裁罰分別按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及第64條第2項之標準,爰違反「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之不具營利性質者裁罰範圍為1萬至5萬元、具營利性質者為5萬至20萬元;而違反「船舶行駛鯉魚潭水域禁止事項」之業者裁罰範圍為5,000至1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