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為加速災害損失報備及審查流程,協助受災民眾快速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各地區國稅局已於113年4月16日共同修訂調高個人災害損失書面審核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倘申報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下,民眾只要於申報期限內填報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並檢具受損財產的照片或有關憑證,國稅局將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主動協助及輔導0403花蓮震災受災戶申請各項稅捐減免,秉持從優、從寬、從速原則,北區國稅局除於災害發生後迅即成立「花蓮震災緊急應變小組」,並將該局轄區(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申請災害損失的受理期間,統一延長為3個月(自113年4月4日起算3個月),俾轄區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清理家園及申請稅捐減免。
該分局補充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憑國稅局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114年5月辦理本(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列舉扣除,但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為災害損失的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
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0403花蓮地區震災租稅協助專區」查詢。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該分局也設置「各稅電話單一諮詢窗口」,提供隨到隨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