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民眾投資境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金融商品,其處分、贖回或轉換利得,應依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如當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且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項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縱該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致該財產交易損失有未扣除之餘額,依規定無跨年度扣除之適用。

該分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金融機構提供的海外所得資料如已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不能再以標準費用重複扣除,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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