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該分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第1款規定,執行業務者列支之交際費,經取得合法憑證並查明與業務有關者,准予核實認定。但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下列標準:
(1)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7%。
(2)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技師、地政士:5%。
(3)其他:3%。
該分局舉例說明,近期查核某地政士事務所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該業者申報全年收入總額新台幣(下同)800萬元,列報交際費支出53萬元,惟依上開規定,該地政士業者得列報交際費限額應為40萬元【計算式:800萬*5%=40萬元】,因該業者未自行按執行業務收入之5%調整交際費限額,爰遭該分局剔除交際費超限金額13萬元並予補稅。
該分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列支或申報交際費用,除應與業務有關外,並應注意各業別限額之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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