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之個人|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起取得之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以下合稱房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至第14條之8及第24條之5規定課徵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以下簡稱:房地合一稅),無論自行出售或被法院強制執行,亦無論有無所得,均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或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分局說明,自房地合一稅施行迄今,查獲多起個人因積欠債務而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原所有權人常因未獲分配相關拍賣款項或因透過法院辦理相關交易程序,誤以為免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致遭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罰。

  該分局提醒,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亦為買賣性質,原所有權人仍應主動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並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申報及繳納。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債務人因無力償還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受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係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類型,得適用稅率20%課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