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玉里稽徵所表示,自112年1月1日起,我國接軌國際反避稅制度,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營利所得申報(CFC所得),居住者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而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達10%且無符合豁免規定,應於CFC盈餘發生當年度,按持股比例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所進一步就納稅義務人如何檢視其申報戶成員是否適用個人CFC制度說明如下:
一、依「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檢視是否應揭露個人CFC資訊。倘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區關係企業之股權合計達5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填報「個人及其關係人持股明細表」(含附表-個人及其關係人結構圖)。
二、檢視是否符合下列二種狀況之一,倘是,則另應填報「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營利所得計算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112年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CFC股權達10%。
(二)上開(一)股權合計未達10%但CFC當年度有虧損且以後年度欲適用虧損扣除。
該所提醒,個人CFC營利所得屬所得基本稅額之海外所得,倘加計CFC營利所得後,全戶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即須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但112年度綜合所得淨額及海外所得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合計超過670萬元,才需繳納基本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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