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有支出合於規定醫療院所之醫藥及生育費,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以未受有保險給付者為限。
該分局表示,該轄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全戶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34萬元,其中133萬元屬受扶養親屬乙君醫療費,經查得乙君該年度就醫醫藥費中受有保險理賠計170萬元,因此甲君得列報未獲保險理賠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1萬元,經重新計算稅額後予以補徵稅額26萬元。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除須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外,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填列請領保險給付金額,列為醫藥及生育費的減項,以免遭剔除補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