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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里鄉公所頒發原住民保留地權狀|16位族人喜迎土地回復權

16位族人喜迎土地回復權

花蓮縣富里鄉公所2/5日辦理114年第1次原住民保留地權利回復領狀儀式,本次共計發放土地所有權狀23筆,受益人數16人。

依據「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條文於108年1月9日修正公布施行,該條第1項規定:「山坡地範圍內之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已刪除原住民須設定耕作權或地上權繼續自行經營或自用滿五年,始取得所有權之規定。故現今原住民族人取回祖先留下來的土地,將不用再設定地上權、耕作權或農育權滿5年後,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這對於族人來說是一大福音。

原住民保留地係為保障原住民生計,推行原住民行政所保留之原有山地保留地及經依規定劃編,增編供原住民使用之保留地。申辦原住民保留地過程很是繁複,須經鄉鎮市公所、縣市政府、財政部國產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及地政事務所等機關共同協助完成。公所本年度在開春第一週工作日即舉辦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狀頒狀儀式,現場除了取得權狀的所有權人外,還邀請了各部落事務組長、幹部們觀禮祝賀,並由公所大家長江東成鄉長一一頒發權狀,現場溫馨感人。

公所自92年迄今已頒發1,573筆,每一筆土地都是族人殷切的期盼及努力爭取而來,鄉長江東成表示,此次發放之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權狀計有23筆,共16位族人受惠。他除了表達祝賀外,也特別語重心長地強調,希望族人取得所有權狀後要好好使用土地,善用土地資源,切勿違法利用,危害水土保持。同時再次特別叮嚀族人,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5條明文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保地之他項權利,除繼承或贈與得為繼承之原住民…或三親等內之原住民外,不得轉租轉讓。」切勿辜負長期以來的爭取及等待。並再次祝賀本次取得土地所有權狀的族人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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