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房地合一稅制下,營利事業出售以買賣方式登記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日及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記載之登記日期,並非簽訂買賣契約日。
該分局說明,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而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除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但書規定之特定情形(如因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或拍定取得等)外,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出售房地應注意取得日期、持有期間及交易日期適用相關規定申報納稅,若有申報錯誤,請儘速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如有任何疑議,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