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偵查終結情形
宜蘭地檢署林禹宏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偵辦宜蘭市市民代表會主席林〇勇等13人,涉嫌於宜蘭市公所「宜蘭河濱公園場域環境維護及各項設施新作修繕搶災及營運方向測試等工作」(下稱「河濱公園採購案」)、「清潔車輛租用高壓洗車設備暨車輛清潔委外勞務採購案」(下稱「租用清潔車輛採購案」)、「宜蘭金六結環保公園及永金二橋起至下游約900公尺止場域環境維護及各項設施修繕搶修等工作」(下稱「環保公園採購案」)等標案,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之借牌及容許借牌投標等罪嫌;另於「111年宜蘭縣宜蘭市第22屆市民代表選舉」,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罪嫌,全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具體求刑意見
被告林〇勇所犯圖利之不法所得共計新臺幣488萬8,688元,其身為民選之地方民意代表,不知廉潔自持,為圖謀個人利益,不惜委棄人民託付其反映民意、審查預算、監督市政執行之信賴,反利用其權限,投標承攬受其監督之宜蘭市公所標案,形同將政府資源視同個人資源濫用,敗壞官箴,爰具體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5年,以儆效尤。
案件偵辦緣起
檢察官於113年3月間承辦某相驗案件,在死者手機發現被告林〇勇疑涉上開犯嫌後,運用「臺高檢署科技偵查輔助平台」機制,並透過數位鑑識採證、沙箱管理及關聯性分析,詳加蒐證,先後2波執行搜索、傳訊,陸續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林〇勇、楊〇川、黃〇甲、陳〇偉、王〇之、周〇虞等6人獲准,經深入追查,查明其等涉案情節。
起訴事實概要
(一)「河濱公園採購案」涉犯圖利及政府採購法部分
1. 108年度「河濱公園採購案」
被告黃〇甲(時任宜蘭市公所秘書室主任)明知被告林〇勇為「一〇企業社」實際負責人,仍於簽辦108年度「河濱公園採購案」時擔任評選委員,使標案順利決標予「一〇企業社」,圖利被告林〇勇。
2. 110年度、111年度「河濱公園採購案」
被告林〇勇、楊〇川(時任宜蘭市公所主任秘書),均明知「一〇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為被告林〇勇,竟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楊〇川於簽辦110年度、111年度「河濱公園採購案」時予以審核並決行通過,使標案順利決標予「一〇企業社」,圖利被告林〇勇。
3. 112年度、113年度「河濱公園採購案」
被告林〇勇、陳〇偉共同向被告王〇之(電〇公司負責人)借牌投標。
(二)「租用清潔車輛採購案」涉犯圖利及政府採購法部分
1. 108年度「租用清潔車輛採購案」
被告林〇勇、黃〇宏共同向被告劉〇偉(全○洗車企業社負責人)借牌投標。
2. 111~112年度、113年度「租用清潔車輛採購案」
被告林〇勇、陳〇偉共同向被告劉〇偉借牌投標。另被告林〇勇、陳〇偉、周〇虞(宜蘭市清潔隊長)均明知被告林〇勇借「全〇企業社」牌投標,竟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由被告周〇虞於簽辦111~112年度、113年度「租用清潔車輛採購案」時予以審核通過,使標案順利決標予「全○企業社」,圖利被告林〇勇。
(三)「環保公園採購案」涉犯政府採購法部分
被告林〇勇向陳〇澤(芝〇企業社實際負責人)借牌投標。
(四)「111年宜蘭縣宜蘭市第22屆市民代表選舉」涉犯賄選部分
被告林〇勇為求順利當選「111年宜蘭縣宜蘭市第22屆市民代表選舉」,指示吳〇憲(市代會主席司機)各交付賄款5萬元向陳鄭〇鳳、謝〇昇買票賄選,並請陳鄭〇鳳、謝〇昇轉達及交付其餘賄款與鄰內其他具有投票權之人。
五、查扣犯罪所得
檢察官偵辦期間,查扣被告林〇勇犯罪所得之奥迪名車一輛,並於114年1月20日囑託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完成變價拍賣,以保全犯罪所得之沒收及追徵。地檢署將持續與相關單位通力合作,嚴厲打擊貪瀆不法,並追討犯罪所得,彰顯司法正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