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申請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分局說明,邇來查獲多起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轉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致遭國稅局查獲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分局提醒,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地(需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房地供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出售及重購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得申請扣抵(先購後售)或退還(先售後購)房地合一稅。為避免投機及落實保障自住權益,爰予規定自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分局呼籲,民眾如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合一稅額扣抵或退還,除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需於出售及重購之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外,應留意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或再行移轉,以免稽徵機關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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