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偽造悠遊卡進行退費,臺鐵報警偵辦,已掌握涉嫌人!

鐵路警察局臺北分駐所副所長洪金德|說明案情
鐵路警察局臺北分駐所副所長洪金德|說明案情

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7/12日受理臺鐵公司提出詐欺、偽造文書及妨害電腦使用案告訴,嫌疑人涉嫌持偽造悠遊卡進行退費,全案依規定受理並掌握特定對象積極偵辦中。

鐵路警察呼籲民眾切勿貪念纏身以免誤蹈法網。刑法第339條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10條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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