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里鎮公所行政怠惰|拒出席代表會,藐視民意監督,依法審議、守護程序,嚴正回應鎮公所不實指控!

玉里鎮代會嚴正回應鎮公所不實指控

針對玉里鎮公所10/21日召開記者會及10/22日新聞稿,指稱代表會「未審即砍」、「行政遭扭曲」、「主席專斷」等內容,玉里鎮民代表會嚴正駁斥:代表會依法審議預算、履行監督職責,程序合法、審議正當。鎮公所不應以模糊言辭掩飾行政怠惰,更不應運用行政資源壓制異議、誤導民眾。依法監督是民主政治的根本,行政應回歸專業、尊重制度,勿讓玉里鎮淪為一言堂。

一、依法審議預算,程序合乎議事規則

代表會於第22屆第5次定期大會審議追加預算案,完全依照玉里鎮民代表會議事規則第八條辦理。該條明定:「鎮公所提案,以所函提出。前項提案均應於大會開會五日前以書面送交本會彙辦,於開會三日前分送鎮公所、各代表。但經大會同意之緊急提案不在此限。」

鎮公所第12至第19號提案均於開議後始送達代表會,且內容並非情勢急迫或涉及重大民生安全,不符「緊急」要件。凡屬可預期、可事前規劃之事項,皆應於開議前提報,應自我檢討行政效率,而非將責任轉嫁代表會。

二、代表依法審議,並非「未審即砍」

公所所稱代表會「未審即砍」,顯與事實不符。第12至第19號提案內容涉及人事增編、工程維護、活動經費等,均動用鎮庫自有財源。代表會逐案檢視提案文件,並要求補正資料,惟公所送案匆促、資料不全、效益評估付之闕如。代表會基於法理與財政責任審慎處理,乃依法盡職之舉,並非阻撓建設。

代表會強調:「依法辦理不是刁難,是基本要求。」若行政將監督視為阻礙,把依法審議當成對立,地方治理將流於「一人意志」的獨斷。

三、主席依法主持,並無專斷或「拒絕審議」

鎮公所指稱「主席未經實質審議」及「個人進行否決」,此說法顯屬誤導。代表會議事程序依規進行,主席多次詢問是否有其他代表意見,周鑾英代表表示,鎮公所提案應於預備會議提出,讓代表有充分時間瞭解內容並進行討論後再行決議,以符合議事規定。吳新文代表亦表示贊同及建議,公所提案應先提報預備會議進行初步討論,再依預算程序完成審議,主席並指出,上開提案並非上級補助經費,而係動用鎮庫自有財源,應充分說明並審慎審查,待資料補齊後再提送大會。

公所混淆法條,錯誤運用地方制度法第49條,實屬誤解法意。該條規定,代表會於大會開會時,對特定事項有瞭解之必要者,得邀請首長、單位主管或有關業務機關人員列席說明,其目的在於保障代表會監督權,確保行政施政透明,並落實責任政治。此條並非授權行政機關可逕行繞過議事規則送案,代表會依法適用議事規則審查提案,程序合乎法理,並無「以下位法阻卻上位法」之情事。

若鎮長凡事以己意為中心、施政風格偏重個人意志,缺乏民主決策的程序與討論空間,鎮公所終將淪為一言堂。課室主管在此氛圍下不敢多言、不敢質疑,當鎮政只剩服從,離開便成了唯一的理性選擇。代表會呼籲:行政應尊重專業,政治應回歸理性,方能重建公務體系的信任與制度。

四、行政應遵守分際,不得逃避監督

代表會指出,鎮長既然多次強調地方制度法及議事規則,就更應明白地方制度法第49條所體現的民主政治的立法精神,行政與監督的權限分際,應遵守權力分立原則。切勿再指示課室主管不出席會議,課室主管依法應就業務接受代表會答詢,這是行政透明與政治責任的基本展現。若鎮長刻意指示主管不出席會議,將破壞行政中立與問政制度,形同將政治責任轉嫁他人,不僅是對民意機關的不尊重,更損害鎮民權益。

更令人憂心的是,鎮長不僅阻止主管列席,還對部分代表施壓、要求或暗示不要出席會議,造成代表不敢到場,甚至在代表會會場旁派遣記者駐點錄影監看代表動態,製造寒蟬效應,嚴重干擾代表行使職權,違背地方制度法第49條之規定,亦背離民主政治的核心精神。

五、拒絕出席臨時會逃避監督、貽誤鎮政

鎮公所自稱「人力有限」「災後事務繁雜」,以此作為拒絕出席臨時大會之由,實屬推託,卻透過媒體大肆宣傳,試圖以話術包裝違法失職之舉,將違反民主精神的行為合理化,實屬本末倒置。災後重建本為行政單位職責,並非拒絕依法列席的理由,地方治理需依法合作,而非以行政方便凌駕法定程序,若行政端持續逃避監督,只會貽誤鎮政損害鎮民權益。

六、依法行政、理性合作,才是玉里鎮之福

代表會重申:「代表會不是公所的對手,而是鎮民的守門人。我們支持建設,但反對草率;支持行政效率,更堅守法治原則。」唯有行政與議會各司其職、相互制衡,地方自治才能健全。

代表會將持續秉持審慎與負責的態度,依法審議每一筆預算,守護鎮庫財政,確保公帑用在鎮民真正需要之處。

民主不是服從,而是對話。代表會呼籲鎮公所停止政治操作,回歸行政本位,攜手為玉里鎮的長遠繁榮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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