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受災個人災損證明申請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光復災區(檔案照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092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重創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災後復原工作持續進行中,特別延長該地區受災民眾申請災害損失證明期限至114年12月31日,提醒忙於整建家園的民眾,如有申請災害損失證明的需要,務必要記得在期限截止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維護租稅權益。

該分局表示,災害損失經向國稅局申請並核准後,災害損失可列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的扣除項目,本次092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害損失,民眾在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於列舉扣除額項下列報災害損失,但已獲有保險賠償、救濟金部分,應列為災害損失的減項,按實際可扣除金額列報。

該分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書面郵寄、電子郵件及傳真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外,如本次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金額在書面審核標準新台幣60萬元以下,也可以填具損失清單就近向村里長或村里幹事提出申請。

該分局特別提醒,申辦個人災害損失證明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0923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損專區」查詢。以上訊息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該分局設置「各稅災損稅捐減免單一窗口」,提供隨到隨辦服務。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