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8.災害源頭應優先解決|立委鄭天財Sra Kacaw質詢行政院卓院長:「應整治、解決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源頭,避免災害再次發生!」

花蓮縣9月23日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及11月10日堤坊缺口溢流,造成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等地區重大災害,其最主要原因:

一、未防範堰塞湖潰壩或溢流,屬中央農業部主管。
二、堤防未及時修築、加固、加高及河床疏浚,屬中央經濟部水利署主管。
目前河床疏浚與堤防工程都在加速進行,但源頭不處理,災區鄉親經常要撤離,重建的家屋將難以防範災害!
▶️行政院所提「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預算」編列270億,其中名為「堰塞湖整治」編列了14億,但執行項目並無「堰塞湖壩體開挖溢流道,防範潰壩之項目」。
農業部所提特別預算14億之項目為:
1.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調查監測」、「崩塌地植生復育」及「設置監測設備」等所需經費91,000千元
2.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土砂防治」等所需經費1,254,000千元
3.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周邊萬榮與光復「林道改善及緊急搶修工程」等所需經費20,000千元。
以上預算編列都未依下列法規及附帶決議之事項編列預算項目,俾真正解決「防範潰壩或溢流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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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立法院朝野協商時,天財與國民黨團共同提出附帶決議─
「請行政院……」。「開挖溢洪道……,以降低潰壩風險……」。
8月22日,天財Sra Kacaw召開協調會,再次明確建議行政院各機關依附帶決議積極辦理:「開挖溢洪道」……。
依林業署106年發布《國有林地堰塞湖應變標準作業程序》明確規定:
「堰塞湖緊急工程處理」可採取「2.緊急排水:……於堰塞湖壩體「開挖溢流水道」(鋪設保護工)為緊急工程中最有效的方法……」、「3.降低天然壩之壩體高度(壩頂挖降):……,並可降低堰塞湖潰決之機率及危害程度。」等措施。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明確規範:「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解決潰壩與修築堤防加固加高之相關工程方案。」
天財Sra Kacaw於11月13日質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時再次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召集國防部、農業部及專業技術團隊(含國外專業團隊),研擬具體可行的源頭處理方案,加速馬太鞍溪堰塞湖整治計畫進程,避免災情一再重演。
主任委員回覆:目前是採取開闢林道,但機具上去不是要直接去挖那個壩體,而是作為監測、瞭解狀況,或者裝置監測設備。
天財Sra Kacaw質詢要求卓院長,沒有從源頭解決潰壩問題,僅靠河床與堤防工程無法徹底防止災害重演,請行政院召集各部會及國內外專業技術團隊,徹底整治堰塞湖,並且徹底清除災害源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