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為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避免繼承人須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擬制財產(部分之遺產稅,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以落實租稅公平政策。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處理原則,適用於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113年10月28日起,已發生繼承事實,但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以及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0月28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該處理原則的兩大重點:(一)遺產稅繳款書拆分成「全體繼承人稅單」及「配偶稅單」,以符合租稅公平合理原則。(二)將擬制遺產(排除被繼承人原有特有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基礎,保障配偶財產權益。

該分局提醒,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民眾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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