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光復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住宅補貼作業規定
災區 : 光復鄉大安村、大華村、大平村、大馬村、大同村、東富村、
北富村受災戶。上列7個村以外之受災戶,經當地村里長確認實際災況,並檢附受災證明予以個案認定。
重購
每戶最高貸放金額新臺幣350萬元
貸款期限20年、寬限期5年
修繕
每戶最高貸放金額新臺幣150萬元
貸款期限15年、寬限期3年
- 可購買花蓮以外的房子。
- 不得購買預售屋,以114.9.23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或新屋。
- 花一信、農漁會也可承作。(以書面方式處理)
- 信用保證成數最高10成、手續費0.3%由專款支付。
- 政府補貼利率規定如下:
(一)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每戶最高新臺幣350萬元,優惠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以下簡稱郵儲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每戶最高新臺幣150萬元,優惠利率按郵儲利率減0.533%機動調整。
(三)承辦金融機構貸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9%機動調整。 - 本專案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其他機關辦理之重建重購修繕賑助、補助,除行政院「家園清理支持方案」新臺幣5萬元、「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受災戶家園復原慰助金專案」新臺幣10萬元、「房屋修復救助金」新臺幣20萬元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擇一申請並受領,不得重複。
- 申請重建(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自內政部公告受理申請之日次日起1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承辦金融機構提出申請;必要時得向內政部申請延長之:
(一)下列受毀損自有住宅所有權證明文件之一:
1、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2、房屋稅收據或房屋稅籍證明文件。
3、土地所有權狀或土地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如土地租賃契約等)。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經花蓮縣政府、該縣鄉鎮、市公所或村里長審認因馬太鞍溪堰塞湖 災害受災戶房屋毀損受災證明(如附表)。
(四)切結未重複申請之書面聲明。
(五)承辦金融機構要求之其他文件。
8.本項目承作銀行:臺灣土地銀行005、華南銀行008、合作金庫006、彰化銀行009、臺灣銀行004、第一銀行007、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50、兆豐銀行017、全國農業金庫018、花蓮二信216、「花蓮一信215、農漁會信用部(非簽約金融機構,書面申請)」。
相關連結 https://www.smeg.org.tw/search/index.php
相關連絡電話 03-8320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