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蘭嶼鄉公所

居民船票補助辦法修正說明
居民船票補助新制自114年5月1日試辦以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發現作業上之疑慮,說明如下:
一、目前以鄉民簽名取代船公司黏貼票根辦理補助,常出現:
‧ 簽名不清楚、難以辨識
‧ 代簽方式不符規定
導致後續核銷作業困難。
二、船公司採一次性集中申請補助款,使補助經費在短時間內大量支出,造成鄉庫金流壓力,長期恐有財務短缺風險。
三、由船公司直接扣除補助款收費方式,無法有效控管補助次數;114年度補助費用已透支4百66萬餘元,故由各村辦公處管控。
基於保障補助公平性、降低行政困擾,並確保鄉庫財務穩健,公所將修正居民船票補助方式,調整為以下:
自 115年3月1日起,需原價購買船票(全票1200元、半票600元),1個月內至村辦公處申請補助全票450元或半票225元(攜帶身份證或户口名簿、票根、存摺影本)。
◊補助次數:
每人每月補助8張票為限,如為65歲以上長者、身障人士或持有重大傷病卡者,不受次數限制。
◊半票資格:
(一)65歲以上,原住民身分者55歲以上(需戶口名簿註記為原住民身分)。
(二)未滿12歲
(三)身心障礙者及身障陪伴。
補助方式:
各村辦公處收件時,進行登錄及初審。民眾需於乘坐後一個月內,檢附身分證/戶口名簿、票根、存摺等資料至村辦公處由村幹事受理,公所審核無誤即核撥補助款。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公所財經課☎(089)731661-401李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