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民眾提供
花蓮縣太魯閣國家公園上空,2/21日有遊客發現ㄧ具飛行傘高空盤旋,太管處表示此舉於法不合,ㄧ經查獲將依《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裁處罰款。

《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款禁止在國家公園內有「其他經國家公園管理處公告禁止之事項」。違者依同法第26條可處新台幣1,500元至3,000元罰鍰,常見行為包括野炊、餵食動物、亂丟垃圾、非法露營或操作空拍機。
常見違規類型(第13條第8款公告禁止事項):
活動與炊煮: 擅自野炊、烹煮、燒烤、燃放煙火、露營、搭設帳篷。
騷擾動植物: 餵食野生動物、棄養寵物、餵食流浪動物。
環境破壞: 拋棄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垃圾。
遊憩行為: 未經許可操作空拍機、滑翔翼、飛行傘、潛水、衝浪。
罰鍰數額:
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違規行為多處以新台幣1,500元至3,000元。若為情節嚴重或多次違規,裁罰金額會依 各國家公園公告之數額表 而有所不同,最高可罰到3,000元。
建議遊客入園前查詢各國家公園的「禁止事項」公告,切勿在非指定區域進行燒烤、炊煮或餵食動物,以避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