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童枉死|鯉魚潭不是意外,是制度缺口,請求國賠,請監察院徹查真相!

9歲童枉死
重大公安事件
鯉魚潭不是「意外」|是制度缺口
9歲童枉死|鯉魚潭不是「意外」,是制度缺口,請求國賠,請監察院徹查真相!

當一座被標榜為親子休憩、安全觀光的湖泊,成為孩子生命止步的地方,我們不能只用「意外」兩個字結案。

鯉魚潭事件不只是單一操作失誤,而是整個水域管理制度是否失靈的警訊。若公共設施與管理存在缺口,國家就必須面對責任;若真相仍有疑點,監察機關就應徹底釐清。這不只是為了一個家庭的公道,更是為了所有走進鯉魚潭的孩子與家長。

【投書】鯉魚潭不是「意外」,是制度缺口:請求國賠,並請監察院徹查真相!

文/謝家豪(關心水域安全的公民)

花蓮鯉魚潭「天鵝船翻覆、9歲男童溺斃」事件,社會不該只用「遺憾」「意外」草草帶過。因為當一個親子遊憩水域,長期讓動力船與非動力浮具混行,卻沒有清楚的分區、航道、監控與救援機制,悲劇就不是天降橫禍,而是制度早已埋下的風險引信。

更關鍵的是:鯉魚潭位於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範圍,由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理,縱管處也對外表示潭面動力船隻限速10浬、若超速可依規定裁罰,並正在調閱監視器釐清事發情況。 

但正因為「管理機關」已自承握有管理與裁罰權限,這起事件就不能只停在「業者有沒有超速」「有沒有惡意造浪」的單點追究,而必須回到更根本的問題: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可預見的缺陷?

事實上,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在113年2月22日公告修正「鯉魚潭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內容明列本水域範圍內僅得從事獨木舟、水上腳踏車、手划船、立式划槳及風浪板等水域遊憩活動,並要求穿著合格救生衣。 

當公告如此清楚、精神顯然以非動力活動為主,現場卻仍存在動力小船營運、且事故發生區域被描述為動力與非動力共用水域。 

那就必須問:動力船的法源與核准機制是什麼?共用區如何劃設?有無公告周知?有無清楚浮標與航道?管理站如何確保「親子遊憩」不被高速、造浪風險吞沒?

因此,我主張:受害家屬應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並請監察院立即介入調查。

理由很簡單——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共設施若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設施委託民間管理,因管理欠缺致損害,國家仍負賠償責任。

鯉魚潭是開放式水域遊憩場域,是否落入「公共設施/公共管理」範疇、是否存在可歸責的管理缺失(分區不清、混行風險、監視器與稽查不足、救援配置不足、告示與警示不足等),都必須由事實與專業調查來回答,而不是由一句「正在調監視器」就交差。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也明確規範: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依《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限制活動種類、範圍、時間及行為時「應公告」;並可基於維護遊客安全,視需要暫停水域遊憩活動全部或一部。

既然法律給了管理機關充分工具,為何仍讓高風險混行配置長期存在?事發地點「沒有攝像機」的空白,又反映了什麼樣的管理鬆散? 

我也呼籲監察院調查至少四個面向,並要求主管機關公開說明:

1.法源與核准:動力小船在鯉魚潭營運的核准依據、許可內容、有效期限與審查紀錄。

2.水域分區與航道:共用區/非動力區的劃設圖、浮標配置、航行路線、無浪區與安全距離標準。

3.稽查與監控:限速10浬如何執行?測速頻率、稽查紀錄、裁罰統計;為何事發熱區缺監視? 

4.救援與風險評估:救生員、救援艇、通報流程、演練紀錄;在春節尖峰人潮時是否有加強配置?

孩子的生命不是「觀光成本」。家屬的眼淚也不該只換來一段官樣新聞稿。

如果制度缺口不被釐清,下一次悲劇只會換一個名字、換一個家庭。

請求國賠,不是為了把悲傷標價;是要讓國家承認:當公共場域的管理失靈,國家必須負責。

請監察院徹查真相,不是為了政治攻防;是要讓花蓮的親子水域,回到「可以安心」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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