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申報CFC常見四大疏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花蓮分局表示,為防止營利事業透過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無實質營運之受控外國企業(CFC),盈餘保留不分配以規避稅負,我國自112年度起正式實施CFC制度。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整理出以下申報過程常見的四項疏失,提醒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一、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認定錯誤: 
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認定上,部分營利事業僅依財政部公告的參考名單判斷,忽略該名單僅供輔助參考,且該名單不包括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區域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之情形(例如:薩摩亞或模里西斯)。因此,應依各國家或地區當年度實際稅制內容進行判斷是否符合CFC規定之低稅負區。
二、漏未申報符合豁免條件之CFC: 
       倘營利事業CFC具備實質營運活動或符合微量門檻,仍須依規定檢附豁免規定適用要件之證明文件,以完整揭露相關資訊。
三、計算當年度盈餘適用匯率錯誤: 
       營利事業在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時,常見錯誤為匯率使用有誤或是未以新臺幣計算。營利事業應依CFC辦法第6條第7項規定,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換算為新臺幣。
四、逾期提示CFC財務報表資料:
   營利事業申報CFC虧損,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且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或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致稽徵機關核定之CFC虧損,將無法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規定。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 如有任何營利事業CFC申報問題,可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https://www.ntbna.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項下查詢運用,或撥打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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